1 总则
1.1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仓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带储存设施)企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以下简称“企业仓库”)。
1.3本指南是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等的基础上,对于企业仓库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进行了细化要求,指导企业仓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1.4本指南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更新时,所引用的相应条款也跟随更新,具体由本指南相关最新解释为准。
1.5本指南中标注“*”项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项,其他项为其他监管部门检查项,可用于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指导、企业仓库的风险排查、政府部门根据自身职能进行相关条款的检查等工作。
2 评估说明
2.1 本指南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检查表对安全基础管理、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储存过程、设备安全、电气与仪表、应急与消防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设定总分值1000分,按照问题隐患情形,分别列出否决项(每项同时扣50分)、扣20分项、扣10分项和扣5分项。对照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排查表,依据扣分说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扣除相应分值(注:每项检查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得出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分值,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风险等级表
安全风险等级 | 得分 |
高 | 存在否决项,或得分≤600分 |
较高 | 不存在否决项,且600分<得分≤800分 |
一般 | 不存在否决项,且800分<得分≤900分 |
低 | 不存在否决项,且得分>900分 |
2.2 经风险评估,企业仓库存在无法整改的否决项的,停产停业整顿,企确实无能力进行整改提升、无任何措施可降低风险的,依法依规淘汰退出;评估为高安全风险的,由政府监管部门重点监督制订“一企一策”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评估为较高安全风险的,限期落实必要安全管控措施并完成整改;评估为一般安全风险的,落实常态化管控措施,结合检维修计划整改。
2.3 采取企业自查与监管部门执法相结合的方式推动评估指南的落地实施。企业应按照指南要求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企业自查发现并进行整改的隐患不予处罚,对未开展自查、自查隐患问题未整改及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新隐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相应的责令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及罚款等措施。
2.4 企业是安全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如实记录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措施清单,实现随时查询、实时跟踪、到期提醒;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安全风险隐患整改措施落实,确保整改闭环。
2.5 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针对性防控措施,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水平
3 评估内容及检查表
3.1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评估
3.1.1评估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2.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与上岗取证情况;
3.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建立运行情况、包保责任人履责情况;
4.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5.危险化学品仓库信息系统开展情况。
3.1.2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安全基础管理风险评估可参考表3.1-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1-1 安全基础管理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制度(查责任制文件,应建立全员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安全责任制)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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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为否决项,扣50分;发现其他问题扣10分 |
2. |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 查制度、查记录(查责任制考核制度、考核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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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3. | *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查与企业实际相符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第六条、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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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操作规程为否决项,扣50分;发现其他问题扣10分 |
4. |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指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 查企业成立安委会红头文件,与组织架构实际人员相符,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会议记录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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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5. |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危险物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文件等(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文件,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证明文件或注安证书;查企业人员花名册确定人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第一章第3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 号)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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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6. |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 | 查台账、查记录(逐条对照清单内容核查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落实情况)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隐患排查任务清单》(2023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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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7.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 查制度、查台账、查记录(对照制度内容核查隐患排查记录,查隐患闭环管理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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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实施为否决项,扣50分;发现其他问题扣20分 |
8. | *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主要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七项安全职责;技术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六项安全职责;操作负责人对所包保的重大危险源负有四项安全职责。 | 查台账、查记录(核查包保责任人任命文件)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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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9. | *主要负责人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 查台账、查记录(查主要负责人在任职后6个月内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化工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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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10. |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 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资质证书。(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清单及考核合格证书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查特种作业人员清单及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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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发现问题扣50分 |
11. | *应建立全员培训体系,对从业人员进行法规、标准、岗位技能、安全、个体防护、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质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 查证书、查台账、查记录(查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结果;查有资质要求岗位作业人员的资质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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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2. | *危险化学品仓库从业人员应能理解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并掌握风险防范措施,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 查台账、查记录、查现场(查培训记录应包含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口头询问现场从业人员)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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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3. | *企业应按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突出重大危险源,对辨识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对排查的事故隐患实施整改并建立台账。 | 查台账(查风险分级报告、风险清单、管控措施、隐患记录及整改台账)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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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4. | *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记录,定期考核,纳入绩效管理。 | 查记录(查履职记录,覆盖包保责任人各项职责,应有考核记录) |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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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5. | *1.重大危险源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及包保职责、联系方式,已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公示。 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和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符合GB 2894、AQ 3047的规定。 | 查现场(现场查看安全警示标志应清晰规范,每处重大危险源均应进行公示)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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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6. | *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自2020年5月起,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 查台账、查记录、 查看人员学历(查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入职操作人员学历或化工中职以上教育;如涉及爆炸物的需化工大专以上学历) |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清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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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7. | *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查记录、查制度(查重大危险源专项培训记录)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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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8. | *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符合企业实际。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 查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及辨识过程、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按设计最大量确定的设计文件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第4.2.2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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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9. |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查台账、查记录(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计划、使用台账)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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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0. |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 查制度、查记录、查现场(查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查特殊作业审批程序、作业票证记录应符合GB30871规范要求)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八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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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制度或制定未实施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21. | *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储存量大小进行分层次要求,实时记录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a)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品种、品名、数量; b) 识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要求的灭火介质、应急、消防要求以及危险特性,理化性质,搬运、储存注意事项和禁忌等,以及可能涉及安全相容矩阵表; c) 库存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库内分布、包装形式等信息; d) 库存危险化学品禁忌配存情况; e) 库存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应急措施。 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且应异地实时备份。 | 查台账、查现场(查看信息系统,应具备检查内容所要求功能)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4.2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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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2. | *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应具有接入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的接口。 | 查信息系统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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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无业务信息系统接口的,不扣分) |
23. | *应建立设施、设备、器具检查和维护制度以及仓储日常操作、控制指标等运行制度。 | 查制度、查台账、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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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24. | *应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进行登记及安全告知。 | 查记录、查现场(查人员登记册或电子登记系统,入场安全告知应包含主要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应急疏散逃生等内容)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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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25. | *应对进入库区的车辆登记管理,并采取防火措施。 | 查记录、查现场(查车辆登记册或电子登记系统;车辆配备阻火器并处于阻火状态)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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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3.2规划布局及总平面布置安全风险评估
3.2.1 评估内容
1.检查仓库规划选址是否符合法规与标准规范要求;
2.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 2019),评估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仓库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检查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
3.检查仓库内部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
3.2.2 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风险评估可参考表3.2-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2-1 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2.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宜位于居住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的仓库规划选址、建设、安全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 18265的要求。 | 查批文、查安全评价报告、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1.1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4.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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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不在化工园区的扣20分 |
2. |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 查设计文件(查具备石油、化工、医药设计单位设计文件或安全设计诊断文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需要相应的甲级资质)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条;《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2〕8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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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扣50分 |
3. | *企业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和施工安装阶段,设计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设计单位应按管理程序重新报批: 1.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2.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查批文、查设计文件(查设计文件与现场是否一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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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重新报批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4. | *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 GB/T 37243 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 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 GB 36894 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涉及爆炸物的储存设施应采取事故后果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除符合GB18265-2019第4.1.2条要求外,还应按GB/T 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查安全评价报告、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1.4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7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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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扣50分 |
5. | *危险化学品仓库防火间距应按GB50016、GB55037 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仓库与铁路安全防护距离,与公路、广播电视设施、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设施距离应符合其法规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要求。 | 查安全评价报告、查总图、查现场(对照总图现场测量防火间距)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1.2条;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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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6. |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查现场、查总图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4.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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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7. |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 查现场(对照总图,甲类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4.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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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8. |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 查现场、查总图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4.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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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9. |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4.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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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0. | 危险化学品仓库建设应符合GB50016、GB55037平面布局、仓库建筑构造、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电气、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要求。 | 查安全评价报告,查总图、查现场(查消防验收批文与实际是否相符)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5.1条、第3.5.2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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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3.3储存过程安全风险评估
3.3.1 评估内容
1.危险化学品仓库装卸与堆码情况;
2.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库、在库作业情况;
3.危险化学品控制储存品种、数量情况,禁忌物储存情况;
3.3.2 储存过程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储存过程风险评估可参考表4.3-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3-1 储存过程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 1.查设计文件,确认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 2.查现场储存数量、品种是否超过经营许可证许可储存量、许可范围; 3.采用堆垛储存方式,按照货物SDS及GB15603-2022附录A查是否存在禁忌物储存; 4.采用货架储存方式的,查禁忌物储存在非同一排货架或非毗邻货架,灭火方式不同的应隔开储存; 5.隔离储存:查堆垛隔离储存方式,隔离储存堆垛面积不大于150m2,可混存的堆垛间距不小于1m;按照化学品危险性分类,配存表中是“分”的,堆垛间距不小于2m;查货架储存的,储存在货架视为符合; 6.隔开储存:查堆垛隔开储存的,涉及禁忌物的或灭火方式不同,检查是否进行有效的分隔(隔板或墙); 7.分离储存:检查许可证许可范围属于剧毒品、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气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氯酸盐、高氯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溴素是否储存在不同的建筑或同一建筑不同的房间内。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1条、第5.3条;《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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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2. | *应选择符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防火要求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储存要求的仓储设施进行储存。 | 查现场(对照安全技术说明书查看储存条件)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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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3. |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分类、包装、储存方式及消防要求。 | 查现场(对照安全技术说明书查看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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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4. | *危险化学品堆码应整齐、牢固、无倒置;不应遮挡消防设备、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和通道。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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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5. | *除200L及以上的钢桶、气体钢瓶外,其他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垫底高度不小于10cm。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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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6. | *堆码应符合包装标志要求;包装无堆码标志的危险化学品堆码高度应不超过3m(不含托盘等的高度)。 | 查现场(除去托盘等承载物高度之外货物堆码高度不超过3米;货架方式承载的每层货物净高度不超过3米)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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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7. | *1.采用货架存放时,应置于托盘上并采取固定措施;装载应根据供应商规定的加载方式进行,单元荷载应不大于额定荷载; 2.货架及其周围应设置防护措施; 3.货架定期年检:以上次年检为期,每隔3~5年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并出具正式的书面检查报告。 | 查现场(货架上货物应使用承载托盘进行捆扎固定;货架及周围应设置防撞围栏、护角等);查记录(查货架定期检查报告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4条;《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 33454-2016)第4.6条、4.10条、第6.2.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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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8. | *仓库堆垛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a) 主通道 ≥200cm ; b) 墙距≥50cm; c) 柱距≥30cm; d) 垛距≥100cm(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 m²); e) 灯距≥50cm。 | 查现场(堆垛储存的仓库按照全部五距要求执行,货架仓库墙距应≥30cm,其他)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2.5条;《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XF 1131-2014)第6.8条;《仓储货架使用规范》(GB∕T 33454-2016)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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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架仓库墙距不足扣20分,堆垛储存的仓库发现问题扣20分 |
9. | *应对入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与入库信息或单据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 查现场、 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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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0. | *入库物品的包装应完好,标志、安全标签应规范、清晰。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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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1. | *入库物品应附有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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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2. | *应定期对物品堆码状态、包装及仓库进行检查,并记录。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 查现场(查每日检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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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3. | *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和气候条件,确定每日观测库内温湿度次数,并记录。应根据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特性,正确调节控制库内温湿度。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8.3条,第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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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4. | *储存仓库内禁止进行开桶、分装、改装作业。 | 查现场(查现场禁止在仓库内开桶、取样、分装等作业,查是否有相关工作工具)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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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5. | *1.应按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装卸要求进行作业; 2.应做到轻拿轻放,不应拖拉、翻滚、撞击、摩擦、摔扔、挤压等。 | 查文件、查现场(对照危化品SDS查看现场作业情况、回看视频监控录像)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1.1条、第6.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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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6. | *1.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个体防护制度,应配置安全有效的个体防护装备并符合GB39800.1和GB39800.2的要求。2.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防护知识培训,根据作业对象的危险特性应正确穿戴相应的防护装备作业。 | 查制度、查记录、查现场(查个体防护制度,查针对产品危险特性进行个体防护的培训记录;现场作业人员规范穿戴防护用品)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0.1条、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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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7. | *储存易燃液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防液体流散措施。剧毒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安装通风设备。 | 查现场(查现场设置可防止液体流散的漫坡、沟槽等,查剧毒品仓库通风设备正常使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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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8. |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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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9. | *存放固体硝酸铵仓库的布局、消防用水喷淋、温度监测设施应符合相关要求。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硝酸铵安全管理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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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0. | *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由专人管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实行“双人双锁,双人领取”。 | 查记录 |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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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1. | *易制毒化学品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库存盘点,认真核对账面数与实物数并记录清查结果。发现易制毒化学品库存量与出入库数量不符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被盗、丢失应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案。 | 查记录 | 《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指南》安监总厅管三〔2014〕70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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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2. |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 查资料 | 《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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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3. | *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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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4. |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 查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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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5. |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 查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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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6. |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储存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 查资料、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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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3.4设备安全风险评估
3.4.1 评估内容
1.特种设备运行与维护情况;
2.设备变更管理情况;
3.排风设施运行情况;
4.视频监控运行与覆盖情况。
3.4.2 设备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设备安全风险评估可参考表3.4-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4-1 设备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 查资料、查现场(查特种设备清单,设备上登记标志在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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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 | *企业是否制定变更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设备设施变更,是否履行变更管理程序。 | 查变更管理制度、查变更记录 | 《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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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3. | *应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爆炸物及其他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化学品 | 查资料、查现场(现场检查甲乙类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搬运装卸,防爆叉车数量应能满足实际需求)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6.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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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4. | *企业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查资料、查现场(查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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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5. |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储存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 查资料、查现场(应设置防爆排风机)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9.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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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6. | *危险化学品储存作业前,应先对仓库通风。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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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7. | *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防潮、平整、坚实、易于清扫。可能释放可燃性气体或蒸气,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储存腐蚀性危险化学品的库房的地面、踢脚应采取防腐材料。 | 查资料、查现场(查设计文件,属于爆炸危险区域的库房是否设计为不发火地坪,与现场是否一致,是否保持完好)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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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8. |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在库区建立全覆盖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数据储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查资料、查现场(查视频监控的布置图(点位图)、终端,查是否全覆盖)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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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3.5电仪安全风险评估
3.5.1 评估内容
1.检查供电可靠性情况及防爆电器设施的选用情况;
2.检查安全仪表系统的配置及投用情况;
3.检查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的选择及使用情况;
4.检查易燃易爆场所防雷防静电情况。
3.5.2 电仪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电仪安全风险评估可参考表3.5-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5-1 电仪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 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第3.2条、第3.3条、第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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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2.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 | 查现场、查设计资料(查防爆区域划分图、查防爆检测报告)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18)第6.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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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等级不符合要求的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3. | *危险化学品库房爆炸危险环境内使用的电瓶车、铲车等作业工具应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防雷、防静电应按GB50057、GB12158的规定执行 | 查资料、查现场(查叉车等作业工具防爆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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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4. | *储存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库房应按GB/T50493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并与风机联锁。报警信号应传至24h有人值守的场所,并设声光报警器。 | 查资料、查现场(根据经营品名确定可燃有毒气体探测器类型,仓库现场和值守场所均应有声光报警器;查风机连锁定期检查记录)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2019)第4.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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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5.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T 50493要求,并完好、处于正常投用状态;应采用UPS装置供电。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 查资料、查现场(1、有毒气体探测器种类需对应经营许可,应满足该标准附录B的要求;2、储存有毒气体仓间是否安装相应的有毒气体报警器。)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仪表供电设计规范》(HG/T20509-2014)第7.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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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相应的可燃及有毒气体探测器、探测器未正常工作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问题扣20分 |
6.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查资料、查现场(查气体探测器布置图、年度检定或校准报告) |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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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7. | *1.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其他系统单独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2.建立规范、统一的报警信息记录和处理程序,对报警及处理情况做好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查资料、查现场(查气体探测器独立终端、报警记录及分析处理记录) |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T 50493-2019)第3.0.3条、第3.0.8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第十九条;《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12.0.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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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8.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 查现场 |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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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发现问题扣50分 |
9.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 查现场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12.0.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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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0. | *进入储存爆炸物及其他对静电、火花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不应穿带钉鞋,应在进入仓库前消除人体静电;应使用具备防爆功能的通讯工具,不应使用易产生静电和火花的作业机具。 | 查现场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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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11. |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其中甲乙丙类仓库设计火灾延续时间3.0h,丁、戊类仓库设计火灾延续时间2.0h。 | 查设计资料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10.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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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20分 |
3.6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
3.6.1 评估内容
1.检查应急预案体系的建立及培训演练情况,检查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
2.检查消防用水、消火栓、泡沫系统配备及运行情况;
3.检查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及运行情况;
4.检查消防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3.6.2 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对于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可参考表3.6-1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开展。
表3.6-1 应急与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检查表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检查情况 | 实际得分 | 扣分说明 |
1. | 1.企业应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企业应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落实; 3.企业应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企业应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企业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企业应依法根据企业规模建立、管理专职或兼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7.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药剂和物资; 8.企业应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 查文件、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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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2. | *1.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 2.在作业场所,应急救援物资应存放在应急救援器材专用柜或指定地点。作业场所应急物资配备应符合GB 30077表1的要求。 | 查文件、查记录、查现场(配备物资应能对应处置所储存物质,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 30077-2013)第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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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3. | *企业应按照GB/T 29639的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参照GB/T38315-2019的要求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急预案应符合企业实际。企业将应急预案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 查文件、查记录(应急预案应贴合实际,可执行)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 38315-2019)第1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六、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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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4. | *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企业应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3.企业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 查文件、查记录(应急预案在有效期内,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经营实际等进行更新)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六、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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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5. | *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 询问人员、查记录(应经应急预案对全员进行培训教育)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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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6. | *1.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应参加预案演练。 | 查文件、查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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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7. | *抽查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记录,是否按计划组织演练,并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 查演练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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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8. |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 查现场、查记录(应急器材台账与实物相符,定期检查,在有效期内)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1、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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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9. |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根据消防系统类型持有相应级别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2.抽查2名操作人员掌握消防设施的操作使用情况; 3.抽查2名岗位员工佩戴空气呼吸器是否熟练,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 查现场、询问人员 |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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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0. | 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 查资料、查现场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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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情形的为否决项,扣50分;其他情形扣20分 |
11. | *应与社区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 查资料(查应急预案与外部联动内容)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11.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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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5分 |
12. |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和维护,并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工作状态,不应擅自关停、拆改或移动。超过有效期的灭火介质、消防设施或经检验不符合继续使用要求的管道、组件和压力容器不应使用。 | 查资料、查现场(消防验收批文应与实际一致,查维保记录、年度消防检测、年度消防安全评估)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2.0.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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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3. |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³,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查设计文件、查现场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3.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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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4. |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连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 查设计文件、查现场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3.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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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5. |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 查现场 |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6-2022)第3.0.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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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6. | 1.泡沫液储罐上应设置铭牌,并应标识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日期和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 2.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 查现场 |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21).第3.10条、第 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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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问题扣10分 |
17. | 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 查设计资料、查现场 |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7.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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