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草拟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充分发挥我区安全生产专家咨询参谋、智力支持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家组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营利性组织。专家组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具体负责。
第三条 专家组按专业分组,分综合类、地质矿山类、化工类、管道类、燃气类、民爆类、建筑类、消防类、电气仪表类、设备类、特种设备类、防雷类、交通运输类、公共安全类、职业卫生类等十五个专业组。专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条 专家组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国内外前沿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积极开展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我区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管以及重大高危工程项目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七)为突发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服务;
(八)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重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报告提出专家意见;
(九)为全区安全科技、安全培训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十)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合格可靠,作风正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检查调研工作(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六条 区安委办委托区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区安协)具体负责对专家组进行以下日常管理工作:
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总结报告;
负责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建档和换届工作;
(三) 具体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 组织召开专家组全体会议、专家组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
(五) 组织研究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并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向区安委办汇报;
(六) 组织专家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专家业务水平;
(七) 管理使用大亚湾区安全生产专家组专项资金,每年将使用情况书面报区安委办审示;
(八)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九) 专家开展安全生产、 应急管理检查、 专题研究、 专项调研、 参加学术会议等工作所需经费, 报区安委办请示安排专项经费。
(十)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
(一)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认可;
(二)区安协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初审;
(三)区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审查、选拔;
(四)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视工作需要和专家的能力水平进行续聘。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区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区安委办或有关单位举报;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建议区安委办或有关单位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专家组成员受区安委办或其他有关单位指派外出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指派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六)完成委派任务,按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可获得相应报酬。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对区安委办或有关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委办或有关单位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函件,授权进入有关现场开展工作,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向任务指派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区安协备案;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以我区安全生产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征得区安委办同意;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专家每年应向区安委办提供一篇不少于500字的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或安全生产意见建议文章。
第十一条 专家组成员执行非紧急任务,由区安协直接通知专家,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本单位说明情况,并得到单位允许,在处理好日常工作的情况下,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告知区安协。
第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区安委办可直接通知专家本人,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区安委办的紧急调遣。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指定地点,协助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和对策。事后由区安委办向有关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专家组成员提供技术服务
(一)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到某方面专业知识,需要专家组成员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审查、备案、许可等事项,需要进行现场安全核查的;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划,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四)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需要专家进行论证的;
(五)其他由区安委办确定需要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十四条 专家服务的费用,按活动项目、审查内容及所需投入的劳动量,由区安委办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协提请区安委办予以解聘,并由区安委办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所在单位。
(一)专家组成员因身体、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再适宜从事专家组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含两次)无故未完成指派任务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
(三)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未经区安委办有关单位委派,擅自以区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与有关人员串通勾结,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结论的。情节严重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