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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4·16”火灾系责任事故 3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批捕

4月16日,丰台区一公司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发生火灾爆炸,造成1人遇难、2名消防员牺牲、1名消防员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660.81万元。昨天,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发布,3名直接责任人已被批准逮捕,调查组还建议追责问责8名公职人员。

调查组认定,丰台区“4·16”较大火灾是一起责任事故,涉及的已建储能项目属于未备先建项目。该公司南楼起火直接原因系西电池间内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热失控起火。北楼爆炸直接原因为南楼电池间内的单体磷酸铁锂电池发生内短路故障,引发电池及电池模组热失控扩散起火,事故产生的易燃易爆组分通过电缆沟进入北楼储能室并扩散,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电气火花发生爆炸。

报告也指出,有关单位研究部署、督促落实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够;对新能源项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高质量发展的问题研究不深;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全面不彻底,对事发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失察失管。

5月24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勤主管、运营与维护岗员工,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调查组还建议追责问责包括属地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在内的8名公职人员,对该公司等单位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