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押运工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2条 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 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
第4条 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 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
第6条 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 必须备有合格的灭为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汽车排气管应安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应加装防为罩。
第8条 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他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
(一)地面运输
第9条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箱最多只准堆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箱底部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厘米。
第10条 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灭火器材,应有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
第12条 运送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 用敞棚汽车运送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部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 运送硝化甘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10℃必须有防冻结措施。
第15条 不准在装卸地点带烟、火或发火工具。
第16条 人工搬运,背运时每人每次不得超过1箱(30千克),2人抬运,每次不得超过两箱(60千克)。
搬运时严禁仍、摔、碰、撞,要抓紧、轻拿轻放。
(二)井下运输
第17条 爆炸材料运输,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持证押送。
第18条 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前,押运工要提前做好准备。爆炸材料到达井口后,要认真清点核实数量,并与供应部门办好交接手续。
第19条 炸药、雷管不得在井口拆箱,应成箱运往井下爆炸材料库。
第20条 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专用车辆内,车辆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只准装一层雷管箱,并加盖上锁。炸药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越过矿车边缘。
第21条 立井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
2、必须事先通知提升机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三分之二。
4、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押运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5、罐笼升降速度: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米/秒;运送其他类炸药时,不得超过4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6、吊桶升降速度:无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升降速度都不得超过1米/秒;司机在起动或停止提升机时,不得使吊桶发生震动。
7、交接班、人员上下班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8、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22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除执行第21条款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运输外,斜井上下押运人员提前联系好,并做好接车准备。
第23条 斜井运送炸药、雷管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第24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3个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2、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3、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4、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米/秒。
5、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人员、物料或工具。
6、严禁用蓄电池电机车运送爆炸材料。
7、不许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在井底车场和大巷中停留。
8、装卸地点有架空线,必须停电后才能装卸。
第25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26条 从干道向井下药库的支线应不少于两处绝缘轨。两处绝缘轨之间的距离,进单车时,应大于1车身的长度,进列车时,应大于1列车的长度。
第27条 运送爆炸材料的车辆到达爆炸材料库口后,要立即卸车。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扔、掷、碰撞等。
第28条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上锁。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六、收尾工作
第29条 装、卸车完毕,押运工要立即与库管员清点数量、品种,确认无误后,办好交接验收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