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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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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1.30”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8年1月30日7时30分,唐钢第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在二高线车间平台调度室召开车间调度会,副主任荣绍勇在生产调度会上讲了生产和安全的注意事项。会后安排张桂君等倒运备用辊,运回车辊组加工。
7点45分唐钢第二钢轧厂轧二车间车辊组在休息室召开班前会,班会前由副组长张桂君主持,在班前会布置了当天的生产工作,调调要注意安全。上午9时50分,轧二车间车辊组副组长张桂君带领赵之双、卫征到一高线跨运送500轧机备用辊(配对为上下两件)。张桂君和赵之双拴好备用辊,卫征指挥天车把备用辊吊到过跨平车上(整体高度约为2055mm),张桂君和赵之双采用人力推车方式用过跨平车由一高线向二高线跨运送500轧机备用辊(由北向南),当过跨平车行至二高线主轧跨接轨处时,引起平车振动,由于平车上北部东侧一组备用辊码放不正,上层备用辊滚落(单只备用辊重量约为2吨)。砸在正在推车的赵之双背部,并滚压在其右臂上,经送唐钢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30分左右死亡。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在用手推平车运送待修的轧辊过程中,平车上东北侧码放的500轧机备用辊上、下辊偏斜,码放不稳,由于平车运行过程中产生振动,上面的备用辊发生倾倒,将正在推车的赵之双砸伤致死,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手推平车轨道有接头且不平,使平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振动;
(2)工作分配不合理,运送备用辊应为换辊组负责,车辊组对运送备用辊工作不熟悉;
(3)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检查维护工作不到位,对手推平车轨道存在的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排除;
(4)规章制度、安全规程不完善;
(5)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职工安全意识差,安全技术素质低。
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赵之双,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工人,在倒运备用轧辊作业中,未对备用轧辊的摆放进行安全确认,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因本人在事故中已经死亡,责任不再追究。
2、张桂君,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车辊组副组长,在组织倒运备用轧辊作业中,未对备用轧辊的摆放进行安全确认,没有进行现场的安全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荣绍勇,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副主任兼备品工段长,对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检查和排查手推平车轨道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王炳杰,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轧二车间主任,对车间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组织检查和排手推平车轨道存在的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刘连祥,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高线部安全生产的副厂长,负责高线部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够,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曹希华,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副厂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刘健,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厂长,是该厂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写出书面检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5万元的经济处罚。
整改要求
1、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制定《平车安全操作规程》;
2、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制定平车及轨道定期维护检修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平车运行安全;
3、建议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制订平车改造计划,限期将手推平车改为低压电力拖动的电平车;
4、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钢轧厂加强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从本质上提升职工安全意识及安全素质水平;
5、唐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培训,在全公司立即开展全面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