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操作人是否有不同的安全责任制。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是否采用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职电工执行,必须坚持做到“一人操作、人监护”;是否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电制度;是否有“约时”停送电现象发生;断开的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是否锁住,是否在开关手把上悬挂“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示牌。
(3)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4)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之前是否严格按照“停电一挂牌一验电一放电一挂装接地线”的步骤进行,是否按规定检查瓦斯和悬挂瓦斯便携仪,瓦斯便携仪应悬挂在检修地点的上方。
(5)部分地点或设备停电作业,有无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是否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志牌,然后合闸送电。
(6)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是否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是否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是否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是否有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7)操作时,是否有两个人执行,其中一人操作,另一人监护;操作中是否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是否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8)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是否继续使用。
(9)矿井应按表9-2的规定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