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2 月29 日13 时50 分左右,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以下简称九州化工厂)过氧化甲乙酮生产装置南侧空地上,在一辆双氧水槽罐车卸料至 多个双氧水包装桶过程中,一装满双氧水的包装桶发生爆炸,造成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 余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3000 吨/ 年过氧化甲乙酮项目于12 月25 日停产,27 日联系购买双氧水准备恢复生产。冀JB5797 车辆在高密建滔化工有限公司装好29.36t 双氧水(过 氧化氢含量50%)于12 月29 日早上7 时到达九州化工厂,29 日早7 时30 分,冀JB5797 车辆进入卸车场地(过氧化甲乙酮生产装置南侧空地),该卸车场 占地约300m2。押运员装好卸车软管,企业两名职工开始进行卸车作业,一人负责装桶,一人负责转运,中午12时30 分至13 时10 分卸车工人吃午饭,13 时10 分左右继续进行卸车作业,13 时50 分位于车辆西北侧的一装满双氧水的包装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3 人死亡。爆炸造成水泥地面下陷15cm 形成 1.5m×3.2m 的大坑,周围10 余个待转运双氧水桶被炸飞,距爆炸点北侧3m 处生产厂房外墙倒塌,车辆受损,约100m 范围内建筑物门窗玻璃不同程度受 损。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违规使用盛装过盐酸的塑料桶盛装双氧水,桶内残存的Fe3+离子及其他金属杂质引起双氧水急剧分解导致超压爆炸。
(二)间接原因
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双氧水专用包装桶盛装双氧水,重复使用前未对双氧水包装桶进行安全检查,企业职工违规使用盛装过盐酸的塑料桶盛装双氧水;
2.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履行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健 全、不落实,没有建立双氧水等危险化学品卸车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流于形式,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规范,没有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职工对双氧水物理和化学性质不熟知,特别是对双氧水遇碱、金 属粉末会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甚至爆炸等危险特性不了解,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处置能力不强;
4.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没有显著标示,堆放杂乱,极易导致包装桶 混用现象的发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12·29”较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追究责任的人员
1.刘申生,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投资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 育培训不规范,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匿,直接影响了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性质特别恶劣。由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李伟,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过氧化甲乙酮生产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组织健全过氧化甲乙酮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双氧水卸 车安全操作规程,对卸车职工培训教育不到位,监督执行卸车安全规程不力,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3 年12 月30 日采取刑事 拘留强制措施,现已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张金旺、郑雨,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过氧化甲乙酮生产项目职工,违规使用盛装过盐酸的塑料桶盛装双氧水;赵立江,冀JB5797 车辆押运员,对 企业违规卸车监控不力;以上三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相关行政处罚
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 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较大事故责任对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处以23 万元罚款,就 事故逃匿行为对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处以100 万元罚款。总计处以123 万元罚款。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 定,依法暂扣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安全生产许可证;
3.若临沂市兰山区九州化工厂主要负责人刘申生尚不够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对刘申生处以10万元罚款;
4.高密建滔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规向不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化学品双氧水,高密慧鑫化工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 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双氧水。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转交潍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