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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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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案例

      2015 年8 月31 日23 时18 分,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源公司”)新建年产2 万吨改性型胶粘新材料联产项目二胺车间混二硝基苯装置在投 料试车过程中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3 人死亡,25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26 万元。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 年8 月28 日,经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批准,硝化装置投料试车。28 日15 时至29 日24 时,先后两次投料试车,均因硝化机控温系统不 好、冷却水控制不稳定以及物料管道阀门控制不好,造成温度波动大,运行不稳定停车。 

      8 月31 日16 时38 分左右,企业组织第三次投料。投料后,4# 硝化机从21 时27 分至22 时25 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6℃(正常温度60-70℃); 5# 硝化机从16 时47 分至22 时25 分温度波动较大,最高达到94.99℃(正常温度60-80℃)。车间人员用工业水分别对4#、5# 硝化机上部外壳浇水降温,中 控室调大了循环冷却水量。期间,硝化装置二层硝烟较大,在试车指导专家建议下再次进行了停车处理,并决定当晚不再开车。22 时24 分停止投料,至22 时52 分,硝化机温度趋于平稳。 

      为防止硝化再分离器(X1102)中混二硝基苯凝固,车间人员在硝化装置二层用胶管插入硝化再分离器上部观察孔中,试图利用“虹吸”方式将混二硝基苯 吸出,但未成功。之后,又到装置一层,将硝化再分离器下部物料放净管道(DN50)上的法兰(位置距离地面约2.5m 高)拆开,此后装置二层的操作人员 打开了位于装置二层的放净管道阀门,硝化再分离器中的物料自拆开的法兰口处泄出,先是有白烟冒出,继而变黄、变红、变棕红。见此情形,部分人员撤 离了现场。放料2-3 分钟后,有一操作人员在硝化厂房的东北门外,看到预洗机与硝化再分离器中间部位出现直径1m左右的火焰,随即和其他4 名操作人员 一起跑到东北方向100m 外。23 时18 分05 秒(DCS 时间,校核后的北京时间为23 时19 分30 秒)硝化装置发生爆炸。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车间负责人违章指挥,安排操作人员违规向地面排放硝化再分离器内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混二硝基苯在硫酸、硝酸以及硝酸分解出的二氧化氮等强 氧化剂存在的条件下,自高处排向一楼水泥地面,在冲击力作用下起火燃烧,火焰炙烤附近的硝化机、预洗机等设备,使其中含有二硝基苯的物料温度升 高,引发爆炸,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滨源公司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漠,无视国家法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项目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1.违法建设。该公司在未取得土地、规划、住建、安监、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之前,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安监、住建等部门依法停止其 建设行为后,逃避监管,不执行停止建设指令,擅自私自开工建设。 

      2.违规投料试车。未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对事故装置进行“三查四定”,未组织试车方案审查和安全条件审查,未成立试车管理 组织机构,违规边施工、边建设、边试车,试车厂区违规临时居住施工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艺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 调校等试车前准备工作。 

      3.违章指挥。在工艺条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擅自决定投料试车;分管负责人在首次试车装置运行温度等重要工艺指标 不稳定的原因未查明、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违规组织进行投料试车,严重违反《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和《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禁令》。 

      4.强令冒险作业。在第三次投料试车紧急停车后,车间和工段负责人,违反相关规定,强令操作人员卸开硝化再分离器物料排净管道法兰,打开了放净 阀,向地面排放含有混二硝基苯的物料。 

      5.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事故装置相关配套设施未建成,安全设施设备未全部投用,投用的安全设施设备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 

      6.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未达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从业人员未按 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未严格进行工艺、技术知识培训及相关模拟训练, 没有按照要求编制规范的工艺操作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没有符合要求的操作运行记录 和交接班记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东省东营市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对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滨源公司副总经理刘树海、车间主任陈国民、工段长薄其星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公安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李培祥,中共党员,滨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9 月1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9 月15 日被执行逮捕。 

      2.邓学振,中共党员,滨源公司环境安全办公室主任,2015 年9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3.古鹏飞,滨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办公室主任(借调至滨源公司帮助工作),2015 年9 月18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三)相关行政处罚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培祥终身不得担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责成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上一年收入60% 的罚款; 

      2.由东营市安监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处200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