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女性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在职业活动中,其生殖器官、生殖功能易受到特殊影响,并可通过妊娠、哺乳而影响胎儿、婴儿的生长发育,所以,职业活动中要做好女工的“六期”保护。“六期”保护包括 :
(1)月经期健康保护。重点是预防感染,在此期间不宜安排女工从事 :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2)孕前期健康保护。对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或近期内患急性中毒的女工,须经治愈后才能受孕。如从事铅作业的女工,不论有无中毒表现或是否已脱离,最好经驱铅试验后再决定能否怀孕。有流产史的女工,获得生育指标后,最好暂时脱离有毒有害作业。
(3)孕期健康保护。确定妊娠后,应暂时调离接触有致畸、致癌、致突变或对胚胎发育有不良影响的化学物质和强烈全身震动、放射线的作业,以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安排适当劳动。怀孕 7 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夜班劳动,加强对女工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和外伤、过度劳累等早产因素的预防。
(4)产前及产后期的健康保护。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胎儿发育及产后哺乳有很大影响。按照国家规定,产前产后应该与一定的休假。目前我国规定的产假为 98 天,其中包括产前假 15 天。
(5)哺乳期健康保护。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按规定给予1h 哺乳时间。哺乳期间不安排从事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哺乳时应远离有职业病危害的环境,脱掉工作服,避免携带毒物沾染乳汁,影响婴儿健康。
(6)更年期健康保护。企业要帮助更年期女职工了解更年期的生理知识、注意劳逸结合,正确对待这一生理过程,顺利度过更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