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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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分公司热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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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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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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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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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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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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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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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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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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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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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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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经过:
12月2日白班,热电厂燃运车间运行二班班前会上,班长韩某布置杨某将3#天车停于B给煤机进料口处,同时配合检修工工作并落实安全措施。杨将3#天车开到指定检修位置切断电源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落实完安措后回到推土机班。约9:10杨再次回到3#天车现场复查安措时,在下边走道行走时发现三系统运煤灯亮了,杨站在3#天车检修平台吹口哨示意正在运行4#天车工陈忠华给三系统上煤,陈没听见。杨就从3#天车走至天车平台走道(即天车轨道平台),走到5跨时喊陈某,陈某在6跨放煤仍没听见。这时天车又倒回5跨作业,杨就在5跨剪刀叉支架处准备捡石子砸操作室以引起陈的注意,这时天车已启动开往6跨,杨的右边上衣口袋被天车端部限位器挂住,人体是从剪刀叉支架和天车端部之间挤出,撞倒在第6跨的柱子上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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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1.杨某通知陈忠华上三系统煤时冒险站在天车轨道旁,尤其是剪刀叉支架与轨道之间。冒险违规作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由于设计未考虑皮带与天车岗位上煤的信号联络,车间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上煤信号灯联络装置。由于近期煤场作业环境复杂,车间疏忽了信号联络存在的缺陷,习惯性采用吹口哨和砸石子取得联系的方式不当,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3.天车走道危险部位的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备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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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杨某安全意识不强,冒险站在正在作业的天车轨道侧,违反了《起重安全作业技术》中“司机只准由安全梯上下,严禁由一台天车跨越另一台天车,不准从轨道上通行”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次性扣款1000元。
2.燃运车间安全员杨某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工作联系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规程执行不力,天车挤压危害辨识的主要控制措施不完善,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款300元。
3.燃运车间主任饶某,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在对天车工之间的工作联系方式未能及时查出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4.燃运车间副主任付某,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五同时”,负有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5、燃运车间运行二班班长韩某,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疏忽了信号联络存在的事故隐患,并未及时汇报车间。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6.安全环保科区域工程师罗某,一次性扣款200元。
7.安全环保科副科长朱某,安全监督检查及管理不到位,一次性扣款200元。
8.主管安全工作的生产厂长陆某,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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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此次事故发生后,为达到教育全厂员工的目的,以安全通报的形式下发各个单位认真组织反“三违”和危害辨识的学习,举一反三、吸取深刻教训和总结经验,杜绝类似事故发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
2.消除工作联系存在的缺陷,加强生产运行的控制指挥,由燃运车间近日申报配备对讲机等通讯联络工具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配置。对讲机未配置到位之前,暂时安装蜂鸣器用于工作联系。
3.补充或修改天车工交接班和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危害辨识(天车挤压)的主要控制措施。
4.天车走道尤其危险部位增加或补充安全警告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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