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21时04分,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滩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1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尹力,副省长刘捷作出重要批示。广安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前锋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迅速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省国资委、四川煤监局有关负责人迅速率领相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29号)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四川煤监局牵头,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及广安市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的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龙滩煤矿位于广安市前锋区小井乡,由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55%,以下简称广能公司)和华电集团广安发电公司(占45%)共同投资组建。2005年9月20日,龙滩煤矿临时董事会授权大股东广能公司代表董事会负责对龙滩煤矿按照广能公司对其他控股子公司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
龙滩煤矿于2003年6月1日开工建设, 2010年4月正式通过竣工验收投产,生产能力150万/年,法定开采K1煤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为自燃,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属极复杂。该矿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矿井实现了采煤机械化和皮带连续化运输。
龙滩煤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矿长)刘鹏,党委书记蒲龙祥,总工程师(党委委员)刘欣,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副矿长)卢云海,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副矿长)张辉刚,分管机电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矿长)胡安华。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部部长母庆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周德盛,通风副总工程师唐道春,机运副总工程师兼机运部部长黄玉均,地测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部部长张洪建,生技部部长陈占全,通防部部长汪胜。矿井下设采煤队、掘进队、机电队、运输队、通维队和洗选厂。
广能公司是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赵麒麟,总经理雷才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王灿华,分管生产副总经理胡彬,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岳晓书,分管经营副总经理王明江。生产技术部部长王焕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安全部部长陈忠明,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部长符明华。
(二)矿井开拓、开采情况
矿井采用平硐开拓, 有4个井口(两进两回),采用边界混合抽出式通风,总回风量为10612m3/min。矿井设计分三个水平,目前开采+310m水平(一水平),生产采区为311采区,开拓准备采区为312-314联合采区。矿井设有2个采煤队和3个掘进队,采煤工作面为3111S工作面和3112N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为+450m北运输大巷、3122风巷底抽巷、3142机巷底抽巷、3113N上顺槽。矿井为双回路供电,建有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及瓦斯发电厂,“六大系统”齐全。
(三)事故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区域。集中煤仓上口标高+360m,仓身直径10m,高度约43m,煤仓最大储煤容积约3000吨。煤仓上部西侧与溜煤立眼相连。溜煤立眼上口标高为+480.98m,长度约127m,主体部份倾角83°,圆形断面,直径1.4m。溜煤立眼上口位于3116皮带机尾部,来自3111S采煤工作面、3112N采煤工作面的煤,通过溜煤立眼进入集中煤仓。溜煤立眼在+450m运输石门及+360m煤仓施工平台处设有观察窗。溜煤立眼上口采用4对11号工字钢锁口,锁口后面积1.0m×0.9m,用于防止大块煤(矸)或者杂物进入溜煤立眼的网格(矿称篦子)未使用。有细线状淋水进入溜煤立眼。
+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给煤机以东,通过装煤绕道及煤仓施工上山与+360m煤仓施工平台相连。煤仓施工平台南侧通过回风联络巷与回风立眼相连,回风立眼与+450m回风石门相连,形成全负压通风系统。
集中煤仓上口安设有3层防坠落网格铁栅栏,上面覆盖有风筒布,并压满了沙袋、木板等杂物,插有1根Φ800mm的硬质风筒通往回风立眼;煤仓内安设的满仓传感器因故障不能发挥作用;没有安装洒水防尘设施。煤仓下口附近安设有甲烷、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集中煤仓施工绕道至施工平台铺设有一趟Φ600mm的风筒,局部通风机撤除后未安装。
(四)事故发生前溜煤立眼堵塞的情况
2016年11月25日05时10分,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在此期间,采煤队仍然正常生产。14时17分,+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及溜煤立眼煤炭装满。井下煤仓4次放煤,溜煤立眼均未放通。煤仓放煤期间,矿井先后派出三批人查看溜煤立眼堵塞情况,18时53分,煤矿安监处安监员徐磊现场查看确认溜煤立眼已堵死(堵塞位置为溜煤立眼下口观察窗向上约3m处)后向调度室作了汇报,调度员向建华分别向调度室主任周德盛及有关矿领导汇报了溜煤立眼堵塞情况。
二、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
(一)事故发生经过
11月25日17时27分,井下采煤队按照调度员杨国庆的通知,安排何世云(瓦检员)、涂顺勇(爆破员)和王飞(背药工)准备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领取了5.2kg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和10发毫秒延期第4段电雷管。17时30分,调度室值班副主任杨治彬安排将煤炭冲入溜煤立眼试图疏堵,未成功。之后生产副矿长卢运海电话安排杨治彬下井负责指挥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杨治彬在调度室将2013年编制的《主平硐煤仓溜煤眼放炮处理堵塞安全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处理堵塞措施》)给总工程师刘欣审查,刘欣同意按照该《处理堵塞措施》进行处理。
19时50分,杨治彬、王建华(安监员)、廖洋(救护队员)、董成(运输队技术员)一行4人入井到达集中煤仓下口,何世云、涂顺勇、王飞已先期到达。杨治彬把《处理堵塞措施》递给董成说:“你把措施揣起带好,等会儿再说。” 19时51分,调度员向建华打电话通知安监员殷圣关负责溜煤立眼上口站岗警戒,杨治彬安排董成到装煤绕道和主平硐交岔口处站岗警戒。杨治彬、王建华、何世云、涂顺勇、王飞、廖洋等6人做放炮前的准备工作,在溜煤立眼内安放了1.2kg炸药和3发电雷管。之后,他们6人撤退至集中煤仓施工上山。21时04分,爆破工涂顺勇在施工上山上部挡车栏以下约3m处起爆,爆炸火焰引爆了煤仓内积聚的瓦斯,强烈的冲击波将6人冲至下部挡车栏附近。
董成、殷圣关及井下带班矿级领导胡安华(正在+450m中央变电硐室)均听到巨响,监控显示1号回风井一氧化碳超限(最度浓度达500ppm)。
(二)事故抢险救援经过
21时07分,董成向调度室报告井下集中煤仓放炮时可能发生事故,要求救护队实施救援。21时19分,龙滩煤矿救护队14名指战员入井救援。21时30分,胡安华安排撤出井下所有人员。21时50分,救护队第一小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侦察救援。22时04分救护队报告发现了5名遇险人员,其中3人遇难,2人受伤。救护队员将2名受伤人员抬上机车,于22时25分运送出井,由医务人员运送至医院抢救。救护队第二小队继续在事故区域施救,22时40分报告发现第4名遇难人员。23时50分,将4名遇难运送出井。23时50分,救护队第三小队对事故区域开展了全面侦察,未发现其他遇险遇难人员。11月26日1时30分,救援工作结束。事故共造成4人遇难、2人受伤,目前,2名伤员病情稳定。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310m主平硐集中煤仓内存煤解吸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浓度,爆破处理溜煤立眼堵塞时,未执行《处理堵塞措施》,未处理积聚瓦斯,违章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处理溜煤立眼堵塞前,未组织学习《处理堵塞措施》。二是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查明爆破地点瓦斯浓度情况。三是违规使用炸材,《处理堵塞措施》规定使用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每次爆破炸药量不得超过450g,而实际使用的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不符合规定等级,一次爆破使用1.2kg炸药和3发电雷管超量。四是未在规定地点起爆,《处理堵塞措施》规定的爆破执行点和警戒距离为250m,而实际距离仅为48m。
2.生产管理不到位。一是生产组织不合理,在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井下采煤生产,致使井下煤仓和溜煤立眼装满,导致溜煤立眼堵塞。二是运输与采煤生产的联动措施及溜煤立眼防堵管理措施不完善。三是未明确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的工作程序,处理溜煤眼堵塞工作组织、安排不周密,相关工种岗位责任制未落实。
3.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处理煤仓堵塞的通用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处理堵塞措施》未明确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二是为了解决煤仓上口巷道内煤尘飞扬的问题,采取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并留设Φ800mm硬质风筒作为瓦斯排放通道的措施,不利于平时煤仓内瓦斯释放,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三是溜煤立眼堵塞后,除放炮处理以外的其它技术措施不足。
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一是对满仓保护装置损坏未修复、溜煤立眼上口的蓖子未使用、有淋水进入溜煤立眼、煤仓上口无防尘设施、用于排放瓦斯的备用局部通风机未安装、煤矿井下可能使用的炸材品种储备不齐等隐患或问题,排查整治不力。二是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有效落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三是反“三违”不力,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操作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未得到有效制止。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安全爆破和瓦斯防治知识,操作规程不落实,自保互保意识差。
6.安全监督检查不够。广能公司未有效督促龙滩煤矿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未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及岗位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川煤集团未加强煤矿安全领导和监管力量,未督促广能公司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不够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龙滩煤矿“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处罚人员
(1)卢运海,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委员、分管生产副总经理。生产组织和调度不合理,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在地面洗煤厂煤仓已装满、井下+310m主平硐运输皮带停运约7个小时的情况下,未及时停止采煤生产;对放炮处理溜煤立眼堵塞的风险预判不足,处理溜煤眼堵塞工作组织、安排不周密,督促贯彻落实《处理堵塞措施》不力;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煤仓及溜煤立眼防堵管理措施不完善。对此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规定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
(2)刘欣,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组织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不力,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对处理煤仓堵塞的通用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处理堵塞措施》未明确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对溜煤立眼堵塞后用其它方法处理的技术措施考虑不足;组织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对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释放、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3)张辉刚,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矿井下可能使用的炸材品种储备不齐的问题失察,组织开展反“三违”不力,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胡安华,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机电副总经理,事故当班井下带班领导。运输系统管理不到位,运输系统与采煤生产的联动措施不完善;井下带班未对溜煤立眼堵塞情况重点检查;未查出和处理满仓保护装置损坏未修复和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等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建议免去其副总经理职务。
(5)蒲龙祥,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书记。对矿井安全生产重视不够,营造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广能公司已免去其党委书记职务。
(6)刘鹏,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解决矿井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对“一通三防”安全管理重视不够,未督促制定和有效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一通三防”岗位责任;组织安全大检查不深入,督促落实隐患治理不力;对职工的培训教育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处上年度收入40%的罚款(3.7万元)。广能公司已免去其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职务。
(7)周德盛,中共党员,龙滩煤矿生产副总工程师兼调度室主任。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未制定和落实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的工作程序,落实矿井生产管理和调度人员岗位责任制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8)唐道春,中共党员,龙滩煤矿通风副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未查出和处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的排出、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隐患,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9)母庆广,中共党员,龙滩煤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察部部长。组织矿井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开展反“三违”行动不力,组织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0)黄玉均,中共党员,龙滩煤矿机运副总工程师兼机电运输部部长。对生产和运输脱节的问题重视不够;未查处溜煤立眼上口的蓖子未使用、集中煤仓满仓保护装置损坏等隐患;对矿井机运人员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1)汪胜,中共党员,龙滩煤矿通风防突部部长。对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未查出和处理煤仓上口用覆盖物遮挡不利于煤仓内瓦斯排出、用于排放瓦斯的局部通风机未安装、防尘设施不完善等隐患。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2)陈占全,中共党员,龙滩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未对照新版《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完善规程措施,对《处理堵塞措施》不完善的问题负有责任,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3)王焕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生技部部长。未认真督促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对其处理溜煤立眼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2万元。
(14)陈忠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通风副总工程师兼通风部部长。未认真督促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对龙滩煤矿煤仓瓦斯管理重视不够,对其通风、防尘设施不完善的隐患督促治理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5)符明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监部部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开展反“三违”力度不够,督促龙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此次事故负管理责任。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3万元。
(16)胡彬,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未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王灿华,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督促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不力,对龙滩煤矿“一通三防”管理督促检查不力,对溜煤立眼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考虑不足,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岳晓书,中共党员,广能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深入,督促龙滩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督促开展职工培训教育不力,对此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雷才国,中共党员,广能公司总经理。对内设部门和下属煤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督促不够;未有效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对龙滩煤矿出煤系统存在的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0)赵麒麟,中共党员,广能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督促落实煤矿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不够;对内设部门和龙滩煤矿管理人员教育管理不够。对此次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1)杨治彬,龙滩煤矿调度室副主任。安排将煤炭冲入溜煤立眼试图疏堵,加重了溜煤立眼堵塞;在处理溜煤立眼堵塞前未组织学习《处理堵塞措施》;作为现场指挥者,在未查明处理爆破地点和煤仓内瓦斯、作业人员未撤至警戒线之外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爆破,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2)何世云,龙滩煤矿瓦斯检查员。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未查明爆破地点瓦斯浓度,未查明和处理煤仓内积聚瓦斯,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3)涂顺勇,龙滩煤矿爆破工。使用不符合安全等级的炸药且超量使用炸药和雷管,不在规定的启爆地点启爆,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4)王建华,龙滩煤矿安监部安监员。没有对现场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未监督现场指挥及作业人员贯彻执行《处理堵塞措施》,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主体责任。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处罚款65万元。建议责成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四川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写出书面检查。
3.建议责成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写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管理和各工种岗位职责。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环节管理,保证生产、运输衔接通畅,完善避免煤仓满仓和堵塞技防措施。三是认真开展规程对标和技术审查,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切实加强瓦斯综合治理,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五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自保互保能力。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一是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生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二是以通风瓦斯及水害为重点,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加强爆破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等级的爆炸物品和超量使用爆炸物品。四是从严开展反“三违”行动,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三)广能公司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坚决杜绝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二是加强矿级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营造瓦斯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氛围。三是加大安全投入,为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及时购置和正常运行提供保障。四是加大安全管理和反“三违”力度,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煤矿落实防治措施。
(四)川煤集团要切实强化煤矿安全领导和监管力量。一是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五落实五到位”,加强煤矿安全领导力量配备。二是应独立设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充实力量,为强化对同级部门、下级公司和煤矿的安全管理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督促落实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为第一行政副职的规定,推动落实“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四是以风险和隐患“双控”预防体系建设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抓手,深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四川华蓥山龙滩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11•2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