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 |
贵州分公司汽车公司 |
发生事故时间 |
2004年3月29日 |
伤亡人数 |
轻伤1人 |
生产过程 |
其它 |
直接经济损失 |
3万元 |
间接经济损失 |
1万元 |
事故经过: 2004年3月29日,王某、胡某、张某、范某按照工作安排,在车间主厂房调试区组装6#大修车驾驶室。14时10分左右,张某、胡某两人用Φ11/2〞长约1.6米的钢管作加力杆,压驾驶室翻转架,王某用铁丝捆绑定位。捆好左边的翻转架后,在对右边的翻转架进行捆绑时,胡感到用一根加力杆施压比较费力,为了省力,于是又找来一根Φ3/4〞长约1米的钢管,插在第一根Φ11/2〞的钢管里。于是胡某、张某开始用加力杆对翻转架进行施压,王某站在翻转架旁边将合成四股的铁丝自上绕过支架和汽车大梁往下穿,并用另一只手弯下腰去拉铁丝的另一头(王脸部左侧对着翻转架的正面),由于胡、张两人用力太大,加力杆压得很低,这时的Φ11/2〞压力杆突然从翻转架中滑出,翻转架弹到王某的左眼部,造成左眼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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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原因: 1.王某站立位置不当,防护意识不强,未料到加力杆有可能滑出。胡某、张某没有相互提醒,操作不当。在捆绑过程中,应等王某穿好铁丝后再施压,而不应在穿铁丝的同时施压。 2.修理一班班长周某在班前会安排工作时,没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尤其是多人作业,自己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安排临时负责人进行安全协调指挥,导致王某、胡某、张某等人作业时各行其事,无专人指挥,无协调配合。 3.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翻转架的捆绑工序中,没有完善的工艺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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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及处理情况: 1.周某,修理二车间修理一班班长,由于工作安排中,组织不当,在交叉作业中,未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并且没有明确交待此项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违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一次性扣款800元。 2.王某,修理二车间修理一班修理工,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强,操作时站立位置不当,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款500元。 3.胡某、张某,二车间修理一班修理工,在多人交叉作业中,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未按互保联保责任的要求相互提醒,操作不当,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一次性扣款500元。 4.龚某,修理二车间主任,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对王某事故中存在的多人交叉作业,又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查出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400元。 5.葛某,修理二车间副主任,没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五同时”,负有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300元。 6.龙某,修理二车间安全员,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检查不到位,事故当日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一次性扣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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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 1.加强“安全意识到位、劳动保护用品正确穿戴到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三个到位的学习,增强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按照分公司的职安体系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危害辩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3.公司制定完成《驾驶室翻转架组装工艺》并已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