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堂镇“10•08”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6年10月08日9时20分,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33号雅苑服装店(下简称雅苑)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6年10月09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东莞市中堂镇 “10.08”雅苑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雅苑服装店,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中麻路33号,法人代表:李文渊,公司类型: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服装销售。
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位于东莞市中堂镇中兴路96号,法人代表:郭煜后,公司类型: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修理家用电器,零售家用电子、电子配件。
陈兴潮,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平龙村二十四组418号,身份证: ,系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派出雅苑服装维修空调的维修员。
邵淑芳,女,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刘屋三巷13号,身份证: ,系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销售人员。
龚国华,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第六居民委员会9组,身份证: ,系雅苑服装店的装修包工头。
祝成辉,男,汉族,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五塘村1组,身份证: ,系雅苑服装店的装修员工。
祝成全,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五塘村1组17号,身份证: ,系雅苑服装店的装修员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0月06日,龚国华施工队开始进场为雅苑服装店进行装修(包括水电、木板、地板砖),雅苑服装店空调在装修之前已经是停止运转的。装修期间,因空调位置需要移动,雅苑服装店的老板李文渊就叫龚国华叫维修工进行空调迁移。龚国华见空调上贴有售后服务维修电话,龚国华立即拨打该座机号码,该号码是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的号码。10月8日,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的销售员邵淑芳接电话后通知陈兴潮前往雅苑服装店上门维修空调。上午9时许,陈兴潮到了雅苑服装店进行空调维修,陈兴潮在维修的时候触摸到了漏电的空调主机电晕倒在地上,祝成辉、祝成全立刻拉开陈兴潮,并同时大声呼救,随后祝成辉2人员拨打“120”救护车,东莞市中堂人民医院救护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后,把陈兴潮送往东莞市中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10月08日10时05分左右,东莞市中堂人民医院宣布陈兴潮因触电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接报后,中堂镇公安、安监等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参与救治工作,由劳动、社保部门和村委会指导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陈兴潮,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派出雅苑服装维修空调的维修员,男,1981年4月1日出生,3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 ,地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平龙村二十四组418号。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东莞市中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院证明(推断)书,认定死亡原因为电击伤致死。事故调查组经从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确定死者陈兴潮在作业的时候违反操作规程,未佩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没实行断电作业,电线电路中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维修的过程中空调压缩机漏电直接导致触电。
(一)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这起事故是由于陈兴潮接触空调主机触电身亡。触电原因是陈兴潮在维修空调时违反了操作规程带电作业,在作业时未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形成直接触电。
间接原因
1、陈兴潮未持有制冷设备维修安全资质证书而上岗作业,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未能查询到陈兴潮有任何资格证书,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也未能出示陈兴潮的任何资格证书。
2、东莞市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陈兴潮的从业资格进行确认,没有对新员工陈兴潮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在没有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时,就直接安排上岗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雅苑服装店2016年10月08日9时发生的触电事故是一起无证作业导致触电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陈兴潮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资质,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施工导致触电,陈兴潮对事故负有责任。
2、事故是由于陈兴潮(死者)带电作业及未采取防护措施,表明鸿厚家电维修店没有为员工提供一个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未对其资质进行确认,鸿厚家电维修店对事故负有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及事故责任认定,建议对这起事故作如下处理: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中堂鸿厚家电维修店没有为员工提供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保护措施,建议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行政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陈兴潮:安全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资质,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情况下施工导致触电,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经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鸿厚家电维修店要及时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存相关记录;在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确定其具备相关从业资质时,才能安排上岗作业。
2、责令雅苑服装店对店内所有电气线路全面排查,聘请有资质的公司对线路进行检测,发现线路老化、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等问题须立即整改,经验收合格方可运行;
3、在电线电路不影响设备运行的情况下,可考虑加装漏电保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