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局部工商登记为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直接财产损失982560元,善后费用7667530.27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副省长李春生、袁宝成作出专门批示。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李庆雄,省消防总队政委陈国祥,省安监局副局长周永庆,市委书记吕业升,市委副书记、市长梁维东等省市领导亲临现场指导。市人民政府迅速召开现场会,成立六个工作小组,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政府迅速成立了由温颂钧副秘书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察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总工会、市检察院及大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一出租屋(备案号:HB04110300742),由陈敏伦于2001年12月向大朗镇政府申办报建手续并经同意后建设(报建编号为C200108169),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村庄建设用地,未办理用地手续。2010年2月,陈海叨从陈敏伦手中购买该出租屋(已在巷头社区备案),并继续租给李坤国(台湾籍)经营东莞市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企业注册号:441900603358168,法定代表人:李忠琴)。该出租屋1至5楼为钢筋混凝土结构,6楼(天面层)为搭建铁皮房,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筑面积750平方米。1、3、4楼为车间(其中3、4楼为24小时生产的车间),2、5和6楼(天面层)为宿舍,其中2楼为经营者一家居住和办公使用,5楼对外出租给他人居住,6楼(天面层)供员工居住使用。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事故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及物品一批,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650090.27元,属较大火灾事故。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8月14日凌晨,张祯祯在富康北5巷14号富利达服饰厂一楼进行打包出货,4时50分许,张祯祯突然看到斜对面富康北4巷15号(即起火建筑)一楼后面排风口冒浓烟,并且发出“吱吱吱”的声音,当时张祯祯立即用手机拔打119报火警,接着拨打110报警。在报警的同时,听到该楼房二楼有人叫“救命”。此时周边的群众也发现起火,都积极报警和参与救人,但由于火势和浓烟过大,无法扑灭大火。
(二)应急救援情况
8月14日4时51分许,东莞市公安消防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一出租屋发生火灾,先后调派大朗中队、特勤一中队、寮步中队、寮步专职队、松山湖中队、大岭山中队、常平中队、黄江专职队等共18辆消防车、90名指战员到场处置,市公安消防局局长苏炜龙、政委李凌率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4时56分,大朗中队6台消防车(3台泡沫水罐车、1台抢险救援车、1台多功能主战车、1台云梯车)、25名指战员到达现场。据周边群众反映,1名被困人员通过2楼北面逃生窗自行跳楼逃生,1名被困人员通过3楼出货窗口跳楼逃生。消防官兵侦察发现着火建筑内存放大量毛织物品,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状态并伴有声响,其中1楼已完全被大火笼罩,南面楼梯口不断有浓烟及火苗冒出。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现场分为灭火组和搜救组。灭火组出水枪对一楼进行灭火,对着火建筑进行冷却,防止火势向周边蔓延,5时25分,明火被扑灭,但现场燃烧后的毛织物品产生大量的浓烟,现场温度高达约100℃。搜救组同时对着火建筑一楼的卷帘门和楼梯通道进行破拆,第一时间打开救援通道,同时利用拉梯和云梯车对楼上被困人员开展救援,通过破拆防盗网和房间门等方式,先后从楼上抢救出12名被困人员,并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14名被困人员(含跳楼逃生)中,9人因伤情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后死亡,2人重伤在监护治疗,3人经检查未受伤。
(三)应急救援评估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现场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救援环境复杂。消防官兵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的救援原则,战术运用合理、现场部署得当、及时科学处置、保障措施得力,成功扑灭大火,疏散周边群众,避免了火灾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次生灾害。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处置行动成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的内外围反复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排除纵火引起火灾的可能性。根据东莞市公安局和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调查走访情况、视频监控和现场勘验情况,排除纵火刑事犯罪的嫌疑。
2、排除自燃、遗留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经调查起火部位处没有点蚊香或存放自燃类物品;火灾现场无阴燃起火痕迹特征,排除自燃、吸烟和遗留火种引起火灾因素。
3、排除雷击引起火灾的可能性。发生火灾时,东莞市大朗巷头区域无雷电现象发生。
4、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认定起火原因为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一楼夹层东北角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依据如下:
(1)经现场勘验,起火点处有电线经过,电线上发现有熔痕,提取该熔痕经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粤震司法鉴定所〔2016〕痕鉴定第157号),电线熔痕(2号检材)为一次短路形成电熔痕,具备引起火灾的条件。
(2)起火点处有大量可燃物,具备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条件。
(3)现场勘查发现: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生产区域中部烧损最重,并形成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的烧损痕迹。
综上所述,根据现场勘验痕迹、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该起火灾起火原因是: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一楼夹层东北角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
(二)相关责任单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2015年、2016年,大朗镇巷头社区连续两年被东莞市政府列为“火灾隐患重点整治地区”进行挂牌督办,大朗镇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但仍未能有效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存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到位,日常巡查排查不到位,规范消防监督执法不到位,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
1、起火建筑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从起火建筑使用情况来看,属于出租、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多种用途建筑;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生产经营区域与楼梯未按规定进行防火、防烟分隔;生产区域与楼梯间相连处的门使用普通门,不符合有关规定;窗户上均设置了防盗网,部分窗户未开设逃生窗;6楼(天面层)搭建了铁皮房,改变了建筑格局。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楼梯、楼上房间及天面,导致人员吸入有毒烟气,造成逃生自救困难。
2、工厂经营者消防意识淡薄,消防管理混乱。建筑内电气线路乱接乱拉,部分线路老化;简易喷淋、灭火器等消防设施配备严重不足,且简易喷淋管道内没有水。火灾发生时,简易喷淋没有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迅速。生产区域、住宿区域、疏散楼梯堆放大量毛织品等杂物,既增加了火灾荷载,又影响了人员疏散。火灾发生后,产生大量高温有毒烟气,导致人员吸入有毒烟气死亡。
3、属地职能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经营者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未按要求配齐建筑消防设施且维护保养不到位,三楼以上未配逃生软梯而致人跳楼受伤,简易喷淋因高位水箱水量不足无法有效控制火势,硬隔离防火门因天热未关闭造成毒烟蔓延,楼顶加盖违章简易房造成逃生障碍。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曾于2007年、2009年、2013年对事故所在出租屋进行巡查,并发现消防隐患,但没有责令该出租屋经营者、房东彻底整改,工作台账混乱,事后也没有及时复查,复查工作不到位。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作为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属地职能部门,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属地监管失察的问题。
4、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要负责辖区“三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隐患排查和整治,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的职责,主要工作任务为:一是每月必须对责任片区的村(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开展消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是必须对责任片区的“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巡查,每人每年不少于600家(次)。经查,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作为镇一级负责“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日常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针对大朗镇火灾隐患重点地区巷头社区的隐患整治工作,存在分工不明、责任不清的情况,没有及时督促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的消防隐患进行巡查和整改,事故场所虽被纳入当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但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网格化检查,以致经营业主私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而未被发现。对辖区内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到位,以致逃生不及时、不正确,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5、大朗派出所巷头警务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力度不足。根据相关规定,大朗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单位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从2010年开始,大朗派出所每年制定《大朗派出所消防三定实施方案》、《消防工作方案》,明确“三小”场所、出租屋为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由各警务区按照20%的比例对“三小”场所、出租屋进行消防抽查。经调查,巷头警务区警长曾于2014年12月份,2015年9月、12月安排人员检查过该栋出租屋,了解到该出租屋还用作加工毛衣的作坊,但在随后多次组织的抽查行动中一直没有对该栋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的抽查,对该出租屋存在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问题,没有及时落实消防监管措施。
6、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出租屋的消防巡查监管工作不到位。起火场所被长期用于毛纺加工经营,但大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直到2016年仍将其登记为出租屋,并发放了出租屋许可证。经查,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3月1日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两次检查中均发现该厂存在消防隐患,但都只是口头要求经营者整改,没有跟踪整改情况,没有将掌握的消防隐患信息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更加没有落实“对未设置消防设施或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督促其整改、补办消防手续或责令停租,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职责,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
7、大朗镇城管分局对违章搭建物的巡查监管力度不够。经事故调查组认定:“6楼(天面层)搭建了铁皮房,改变了建筑格局。火灾发生后,大量有毒烟气迅速扩散到楼梯、楼上房间及天面,导致人员吸入有毒烟气,造成逃生自救困难”。根据三定工作方案,大朗城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经调查,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为位于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北路4巷15号的一出租屋,该出租屋顶层铁棚没有办理过任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并且铁棚高约2至3米,覆盖了整个顶楼,隔开用作宿舍的两边均用铁皮包裹,特征明显。事故发生前,大朗城管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没有发现该出租屋顶层的违章建筑,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
8、大朗镇安监分局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不到位。根据文件要求,大朗安监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查处,发现问题要及时给予纠正。经调查,大朗安监分局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认识不足,未按规定组织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大朗镇“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工作方案》落实不到位,分片负责、联系巷头社区工作股室及人员未按要求组织对辖区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小”场所依法进行巡查,也未督促巷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8·14”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由于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事故责任主体消防安全管理混乱、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引发的较大火灾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陈海叨(出租屋屋主),男,户籍地址:广东东莞大朗镇大炮台41号。陈海叨作为事故单位屋主,未履行消防安全业主监督责任,对其提供的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李坤国(承租经营者),男,户籍地址:台湾台南市学甲区济生路221-9,承租经营者李坤国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员工宿舍,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堆放大量可燃物,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技防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李忠琴(宏贸针织时装厂法人代表),女,户籍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黄土坡办事处钟山村二组91号。李忠琴作为宏贸针织时装厂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擅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违章搭建员工宿舍,防火分隔不到位,疏散通道堆放大量可燃物,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技防措施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建议行政处罚单位情况。
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东莞市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处分人员情况。
1、陈海叨(出租屋屋主),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陈海叨作为事故单位的屋主,未履行消防安全业主监督责任,对其提供的出租屋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负有一定责任,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议给予陈海叨开除党籍处分。
2、叶卓辉(大朗镇副镇长),男,196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4年1月至今任大朗镇副镇长,分管大朗镇辖区消防工作。叶卓辉作为分管大朗镇消防工作的副镇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有效督促下属单位履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加强消防隐患检查和整改。叶卓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彭焕耀(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6年2月至今任东莞市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主任(聘员),负责大朗镇辖区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彭焕耀作为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主任,对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未全面落实“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查、监督、宣传职责的问题失察;未按规定监督检查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该出租屋虽被纳入当地消防安全网格化监管,但没有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网格化检查,以致经营业主私自更改建筑使用性质而未被发现。彭焕耀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吴万枝(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组长),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8年8月至今任大朗镇火灾隐患整治办公室工作人员(聘员),负责巷头片区的组长。吴万枝作为负责巷头片区的组长,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规范“三小”场所日常巡查、台账管理和隐患整改工作,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整改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失察。吴万枝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柱权(巷头社区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9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系东莞市第十五次人大代表,负责巷头社区全面党务、事务工作。陈柱权作为负责巷头社区全面党务、事务工作的党工委书记、社区主任,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未能有效统筹辖区消防检查及消防业务培训,对巷头社区及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陈柱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陈暖根(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3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系大朗镇人大代表、党代表,分管巷头社区消防工作。陈暖根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安全办主任,在分管巷头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履行对“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的职责。陈暖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陈锦照(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兼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4年1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分管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工作。陈锦照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党工委委员、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负责人,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对辖区出租屋消防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没有督促工作人员对检查出来的消防隐患落实整改,并将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陈锦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陈钦容(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2年12月至今任大朗镇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任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负责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隐患巡查和整治工作的具体安排。陈钦容作为大朗镇巷头社区安全办副主任,兼任巷头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队长,未认真履行对辖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未能对辖区内“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初步审查等制度,未能及时排查和发现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陈钦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蔡沃培(巷头警务区警长),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 2014年7月至今任大朗分局大朗派出所巷头警务区警长,负责巷头警务区消防工作。蔡沃培作为巷头警务区的消防责任民警,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未按规定督促、指导巷头社区规范“三小”场所日常巡查、台账管理和隐患整治工作,事故前曾三次安排人员检查该出租屋,但对检查的情况不掌握,未能及时发现该场所的消防隐患。蔡沃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田磊(大朗安监分局职安股副股长),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湖北大悟人,在职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大朗安全监管分局职安股副股长(实在执法股工作)。2015年1月开始,联系巷头社区、新马莲村。田磊作为联系巷头片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副股长,在分管期间,未组织对“三小”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未督促巷头社区安全办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田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罗沃田(大朗城管分局执法股副股长),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3年3月至今任大朗城管分局执法股副股长(职工),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分管巷头片区的城市执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罗沃田作为分管巷头片区城市执法、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副股长,在分管期间,未能有效督促执法人员对巷头社区违章建筑的巡查,对下属巡查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未能及时掌握,疏于管理。罗沃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2、叶翰枢(大朗城管分局工作人员),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8年1月至今任大朗城管分局办事员(聘员),负责巷头社区城管执法。叶翰枢作为大朗城管分局巡查巷头社区的定岗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对巷头社区城管执法的职责,事故场所顶层铁棚没有办理过任何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并且铁棚高约2至3米,覆盖了整个顶楼,隔开用作宿舍的两边均用铁皮包裹,特征明显,叶翰枢在日常巡查中不细致、不负责任,未发现该违章建筑,存在工作失职的情况。叶翰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柏球(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05年6月至今任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工),分管出租屋消防巡查工作。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出租屋长期用作毛织加工经营,并存在消防隐患,王柏球作为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分管出租屋消防巡查工作的副主任,未按规定履行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一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督促业务部门对掌握的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没有督促业务部门依法查处事故场所违规年审出租屋登记租赁备案证的问题。王柏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祁焕文(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出租屋业务管理股股长),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中共党员,广东东莞人,2012年9月至今任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出租屋业务管理股股长(职工),负责大朗镇辖区出租屋管理工作。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巡查人员曾于2015年4月,2016年3月对东莞大朗宏贸针织时装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出租屋长期用作毛织加工经营,并存在消防隐患,祁焕文作为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出租屋管理的股长,未按规定履行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对一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的问题不重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将一线工作人员掌握的消防安全隐患信息及时反馈给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没有按照规定依法查处事故场所违规年审出租屋登记租赁备案证的问题。祁焕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建议作检讨处理人员和单位。
1、建议责令龚良宝(大朗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长,分管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钟杰(大朗镇党委委员,分管大朗镇安监分局)、卢建华(大朗镇城管分局局长)、黄柱轩(大朗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叶浩宁(大朗镇安监分局副局长)作出书面检讨,由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建议责令大朗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做出深刻检讨;责令大朗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检讨。
3、对大朗镇原镇党委书记胡浩举、镇长邓卫洪进行通报批评。
4、建议巷头社区党工委对该社区消防巡查服务队工作人员陈耀辉、陈柏轩(均为聘用人员)作适当处理。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整改措施及建议
(一)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大朗镇“8.14”火灾事故造成了9死2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的发生暴露了当地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到位,事故单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大朗镇委镇政府要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明确各消防安全职能单位工作责任,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有效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消防隐患整治办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形成工作合力。镇安监部门、城管部门、住建部门、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有关“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文件精神,主动履职,加强综合监管;各社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带头落实,两委干部要积极部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当地政府要在前期制定的各项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制度的基础上,落实网格责任,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责任清晰、运行高效、管控到位,特别是要把隐藏在居民楼院内,住宅改成经营性的场所纳入网格排查和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各村(社区)要加强基层巡查服务队员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力度,进一步明确落实末端网格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有条件的镇街或村(社区),要探索建立消防巡查服务队绩效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大朗镇巷头社区作为中国毛织第一村,以出租屋为场所生产、储存、经营毛织制品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大朗“8.14”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暴露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形势下出租屋场所从事毛织生产活动监管方面的漏洞。大朗镇政府要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省消安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三小”场所、出租屋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消安办〔2016〕36号)要求,健全机构和人员配备,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长效机制。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镇安监部门、镇消防隐患整治办、镇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杜绝带险生产、经营和住人,切实做到根治违规顽疾,消除安全隐患。此外,由于我市经济起步较早,大量民居建筑使用年限已久,普遍存在电气线路老化现象,火灾危险性极大,此次火灾也是由电线短路所引发。各镇街供电部门要加强对此类建筑的用电安全管理,对电气线路老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维护更新,及时消除隐患。
(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要在电视、报刊、墙报、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对火灾事故进行报导,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的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观念。二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各社区要结合消防宣传“五进”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自救知识。三要加大相关负有消防巡查责任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的能力,加大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四要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措施,掌握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学会报火警、辨别疏散路线和安全出口,掌握自救逃生的基本技巧,确实提高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本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