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经济转型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原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已经难以涵盖所有领域,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目录》进行了修订。
目录的主要变化
新《目录》有三大变化。第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原《目录》按照危害因素性质和所导致的职业病进行分类,各类危害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新《目录》只按照危害因素性质进行分类,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六类。第二,职业危害因素进一步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第三,删除了原《目录》中的行业工种举例及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新《目录》删除了行业举例,并增设“以上未提及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其他因素”项目。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导致哪些法定职业病,可以参考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被列入《目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四个特点:能够引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职业病;在已发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中涉及的致病因素,或已制定职业接触限值及相应检测方法;具有一定数量的接触人群;优先考虑暴露频率较高或危害较重的因素。
增加物理因素 振动病排第一
新《目录》增加了“物理因素”,但这些因素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些危害因素暂时还没有法定职业病。”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陈青松介绍。如《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未列出电磁辐射所致职业病,但新《目录》则列出了微波、工频电磁场、高频电磁场、超高频电磁场等职业病危害因素。
对于广东省来说,振动是最为广泛和普遍的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006年广东省首次发现振动病后,手臂振动病病例呈快速增长趋势,其新发病例数一度占到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的九成。
手臂振动病的致病因素为振动,尤其是长期处在生产设备、工具产生的剧烈振动环境中。主要振动作业有矿业开采、机械制造、冶金行业、建筑行业、交通运输等,其中铆工、清砂工、链锯工、砂轮工、风钻工等是手臂振动病的高发工种。
手臂振动病的典型表现是发作性手指变白,寒冷是最常见的诱发因素。此外,还表现为手麻、手痛,夜间痛感明显,遇冷后疼痛难忍,暖手可缓解;常见手胀、手僵、手掌多汗、手臂无力,手腕关节等。
手臂振动病目前并没有特效药物和治疗方法,因此预防工作十分关键。应革新生产工具,在设计、制造生产工具和机械的时候采用减振措施,使振动减低到对人体无害的水平;在生产活动中,采取隔振降噪措施;改革生产工艺,如采用焊接等新工艺代替铆接工艺;加强个体防护,工人作业时应使用专用的防振手套、减振座椅等,并注意手部和全身的防寒保暖;管理方面。应限制振动作业的时间和强度,缩短接振时间,每作业2~3小时应活动一下全身。此外,应加强健康监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平时可加强营养,适量补充维生素B1和维生素C,经常做手臂和手指的锻炼,改善局部的神经功能和血液循环。
增加粉尘种类 严控尘肺病
原《目录》具体列出了矽尘、煤尘、石棉粉尘、水泥粉尘、陶土粉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12种粉尘,新《目录》在原有粉尘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9种粉尘,如大理石粉尘、玻璃钢粉尘、石膏粉尘、茶尘、谷物粉尘、矿渣棉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等。
粉尘可导致尘肺病,尘肺病是目前广东省乃至全国的第一大职业病。有资料统计,广东省每年新发尘肺病病例数约占新发职业病总数的四成,全国则要占到近九成。
生产性粉尘进入呼吸道之后,可通过撞击、截留、重力、布朗运动以及静电作用而沉降下来,其中粒径小于5纳米的尘粒可达呼吸道深部和肺泡。在呼吸系统防御和清除机制作用下,人体可排除97%~99%的粉尘,只有大约1%~3%的尘粒沉积在体内。但长期吸入粉尘会导致粉尘过量沉积,酿成肺组织病变,引起尘肺病。
控制尘肺病的关键在于预防。我国总结出了尘肺综合性预防的“八字方针”(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可归纳为法律、组织、技术和卫生保健等四项措施。法律措施,包括控制粉尘危害的各项卫生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的卫生行政法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等。组织措施,主要是加强领导及宣传教育(“教”),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能正确认识粉尘危害,以保证防尘设备的维护管理和防尘管理制度的落实(“管”)。技术措施,是用工程技术措施减低或消除粉尘危害,这是控制粉尘危害的最根本措施(一级预防),包括改革工艺和革新生产设备(“革”)、湿式作业(“水”)、密闭尘源(“密”)、抽风除尘(“风”)等。卫生保健措施,包括粉尘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监测与监督、职业人群健康监护(“查”)以及个体防护(“护”)等。
细化化学因素 防范溶剂中毒
原《目录》中共列出了54种化学危害因素,新《目录》则将化学因素剧增至372种。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工业和社会的发展,化学因素所致职业病呈上升趋势。据统计,1988年以来,广东已新发现正己烷中毒等25种新的职业病,其中18种为有机溶剂化学中毒。
有机溶剂,主要是指那些可溶解不溶于水的某些物质的液体。目前常用的有机溶剂有近500种,包括烃类、卤代烃、醇类、酮类、醚类及其他。有机溶剂产生的毒害作用多样,除具有常见的皮肤黏膜刺激作用、中枢神经系统的非特异性抑制外,不同的有机溶剂因靶器官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毒作用。如正己烷可引发周围神经病,苯可导致血液系统损害,二硫化碳具有生殖毒性。
有机溶剂中毒预防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要严格执行三级预防。国家的法律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一级预防工作的重要性,其基本原则是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生产流程产生有毒中间物质的,必须密闭。一级预防的关键是工程控制、工艺管理,主要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装置的设计阶段,是在生产的源头控制毒物接触。二级预防重在职业卫生管理,开展健康监护,并将信息反馈于工程控制,促进治理。《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级预防的原则是及时有效地处理中毒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精心治疗患者,保护劳动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