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事故主要有人身触电事故、电气火灾事故、电气设备引爆瓦斯或煤尘事故和停电引起的瓦斯超限事故等。
(1)矿井供电线路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2)用于煤奇迹般地蝇下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防爆型电气设备是否达到防爆标准的要求。
(3)矿用电气设备的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熔断器的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煤矿井下电网漏电保护和煤电钻综合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5)井下电气接地系统是否完好。
(6)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是否按要求装备、使用与维护。
(7)井下电缆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8)井下变、配电硐室,机电设备硐室的构筑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9)在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和停送电作业中,是否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
一、地面供电线路的安全检查
(1)应有两回电源线路。
(2)两回电源线路分别来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
(3)任一回咱均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4)电源线路上均不得接任何负荷。
(5)严禁装负荷定量器。
(6)两回路架空电源线不能共杆架设。
(7)防断线检查巡检记录。
(8)防倒杆事故检查巡视记录。
二、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检查
1.矿井电气设备选用与使用环境
2.隔爆型电气设备
(1)隔爆型电气设备是否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并取得合格证。
(2)外壳完整无损,列裂痕和变形。
(3)外壳的紧固件、密封件、接地件是否齐全完好。
(4)隔爆接合面的间隙和有效宽度是否符合规定。
(5)电缆接线盒和电缆引入装置是否完好。
(6)联锁装置功能完整。
(7)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间的电气间隙是否符合规定。
(8)在设备输出端断电后,壳内仍带有电部件时,是否在其上装设防护绝缘盖板,并标明“带电”字样。
(9)接线盒内的接地芯线是否比导电芯线长,即使导线被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持连接。
(10)隔爆型电气设备安装地点有无滴水、淋水,最大倾斜角是否符合规定。
三、井下电网过流、短路保护的安全检查
(1)电气设备额定电压与所在电网的额定电压是否相适应。
(2)电气设备的额定电流应大于或等于它的长时最大实际工作电流。
(3)电缆截面的选用是否符合设备容量的要求。
(4)高压开关的最大分断电流必须大于最大三相短路电流冲击值。
(5)电气设备安装前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是否合格,使用中是否定期测试电气设备的绝缘。
(6)安装地点能束使用电气设备免遭碰撞、砸和淋水影响。
(7)电缆的敷设和连接是否遵守《规程》要示。
(8)各种保护装置是否符合规定。
(9)短路保护装置的可靠系数是否符合规定。
四、预防井下电气火灾的安全检查
(1)检查高低压开关断流容量,校验高、低压开关设备及电缆的动稳定性及稳定性,校验整定系统中的继电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2)为了防止已着火的电缆脱离电源或火源后继续燃烧,必须采用合格的矿用阻燃橡套电缆。
(3)电缆不准盘圈成堆或压埋送电,检查电缆悬挂要符合《规程》要求。
(4)开关因故障跳闸,不查明原因不许反复强行送电。
(5)高压电缆接线盒是否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是否有可燃物。
(6)井下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不要使用油浸式变压器。
(7)井下不准用灯光取暖,照明灯应悬挂,不准将照明灯放置在易燃物上。
(8)架线电机车运行时产生电弧,当架空线距木极太近或接触木棚时,高温电弧可能引燃木棚着火。
(9)检查变配电硐室是否备有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机电硐室不得用可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火门。
五、井下电网漏电保护的安全检查
(1)检漏继电器一定要与带跳闸线圈的自动馈电开关一起使用,不能在同一电网中使用两台或更多的检漏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的辅助接地线应是橡套电缆,其芯线总面积不小于10mm2。
(3)检漏继电器应水平安装在适当高度的支架上,并要求动作可靠,便于检查试验。
(4)值电工每天是否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是否有试验记录。
(5)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绝缘是否受潮或进水。
(6)电缆运行中是否受到机械或外力伤害、挤压、砍砸、过度弯曲而产生裂口。
(7)电缆与设备连接是否牢固,运行中是否有接头松动脱落或与外壳相连或发热烧毁绝缘现象。
(8)操作电气设备时,是否有弧光放电产生。
(9)电气设备与电缆因过负荷运行有无损坏或直接烧毁绝缘。
六、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安全检查
1.保护接地的外壳安全检查
(1)检查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连接线是否完整、连续、接头是否松动、锈蚀,接地线是否断裂或断面减小。
(2)每台电气设备是否使用独立的导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设备是否串联接地,是否使用专用的接地螺钉。
(3)接地连接导线与接地母线相连接时,是否焊接。
(4)接地装置的材料是否使用铜材或钢材。
2.保护接地网的安全检查
(1)主接地极。
(2)局部接地极。
(3)采掘移动设备。
3.保护接地测试安全检查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测得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2)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同接地网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超过时应及时更换。
(3)每年应将主接地极和局部接地极从水仓或水沟中提出,进行详细检查。
4.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的安全检查
(1)检查甲烷传感器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甲烷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是否符合规定。
(3)检查甲烷传感器的指示是否正确。
(4)检查断电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风电闭锁是否完善、可靠。
(6)检查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是否正确、供电是否做到“三专”,是否安装有备用局部通风机。
(7)检查甲烷分站是否有备用电源、功能是否完善。
(8)检查甲烷传感器是否定期调校。
(9)检查在一段时期内瓦斯电闭锁是否有断电异常、甩掉不用的现象。
(10)检查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相关电气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合理、防爆功能是否完善。
(11)检查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相关电气设备相连接的电缆选型是否符合规定。
七、井下电缆的安全检查
1.电缆选用的安全检查
(1)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是否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采区工作面电源电缆油浸纸绝缘是否达到要求。
(3)电缆是否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4)采用铝芯电缆的检查
(5)移动变电站是否采用监视型屏蔽橡胶电缆。
(6)低压动力检查。
(7)电缆截面的检查
2.电缆敷设与悬挂的检查
(1)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等地点敷设电缆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2)电缆是否悬挂,挂钩、夹子、卡箍是否齐全,悬挂的安全高度和距离是否符合要示。
(3)电缆是否遭受淋水、侵蚀,是否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回风管、水管同一侧敷设时,电缆是否在其上方。
(4)电话和信号的电缆是否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两侧;在井筒内受条件限制,是否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在巷道内,是否敷设在电力电缆上。
(5)高、低压电缆在巷道同侧敷设时,是否符合规定。
(6)电缆穿过墙壁时,是否用套管保护;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是否有标志牌,标明用途、电压、编号等。
(7)敷设电缆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是否符合规定。
3.电缆连接的检查
(1)电缆同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使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芯线是否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同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电缆间是否直接连接,是否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间直接连接时,是否符合规定。
(5)电缆与电缆的连接以及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是否通过电缆接线盒、挺销连接器、母线盒等连接装置。
(6)电缆应整体进入电缆引入装置,并用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压紧。
(7)井下橡套电缆直接连接时,是否按规定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硫化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工艺进行连接,不应有冷接头。
八、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作业的安全检查
(1)是否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
(2)高压停、送电的操作是否采用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由专责电工执行。
(3)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时是否停电。
(4)部分设备停电作业,有无遮挡。
(5)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是否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
(6)操作时,是否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7)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九、机电系统违章行为的安全检查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加锁,已停用的电器开关不挑保险丝。
(2)使用失爆电器设备,不按规定使用保险丝线。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器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风泵上的安全阀、释压阀不按规定时间检验,以致失灵或不动作。
(5)电工高压作业无人监护。
(6)没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或虽然有但未投入使用,电器设备脱体运行。
(7)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按时检验;保护整定不合理;记录填写不认真或做假记录。
(8)大型机电设备安装试运转或皮带道、绞车道、双层作业无措施。
(9)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位不按时保养,应设防护罩而不设。
(10)各种高开、变压器缺油或多油。
(11)多种在用电器设备、缆绳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12)手持式电气设备操作手柄或工作中接触的部分不符合绝缘规定要求。
(13)绞车保护装置和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动作失灵。
(14)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15)局部通风机无安全防护装置。
(16)各种入井管线、接地装置不定期检验。
(17)防爆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擅自入井投入使用。
(18)未经批准擅自增设用电设施。
(19)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
(20)井下用电炉子、灯光取暖。
(21)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22)矿灯灯头、矿灯线破损、接触不良而闪灯。
(23)停电作业时,回风巷道和防突工作面不停回上一级电源开关。
(24)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关开关盖就送电试验。
(25)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并直接向井下送电。
(26)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7)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29)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不立即处理。
(30)在溜放煤、矸和材料的溜道中敷设电缆。
(31)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32)在井下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33)井下供电设备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34)用铜、铝、铁线等代替熔器中的熔件。
(35)停电作业人员违反《规程》规定,忘停电、停错电、忘记停有关的电、没验电、没放电等。
(36)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第七节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检查
一、矿井运输巷道断面及安全间隙的现场安全检查
(1)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起是否低于2m;有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是否符合《规程》规定。
(2)采区内的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是否低于2.0m,煤层内是否低于1.8m。
(3)运输巷道的一侧,自道砟面起1.6 m高度内,是否有0.8 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是否挂在1.8 m以上的巷道上部。
(4)如果运输巷道不符合规定时,是否每隔不超过40 m设置躲避硐;躲避硐是否宽不小于1.2 m,深不小于0.7 m,高不小于1.8 m。
(5)人车站人行道宽度是否不小于1 m。
(6)双轨运输巷道中,两列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是否不小于0.2 m;采区装载点与车场子摘挂钩地点的距离是否不小于0.7 m。
(7)曲线段巷道的人行道和双轨中心线是否按规定要求加宽。
(8)通过车辆的风门,当机车和车辆通过时,其风门的高和宽与车体的安全间隙是否符合《规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