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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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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区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序号
事项
具体说明
支持文件模板
1
适用范围
万达管理物业区域涉及的燃气系统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维修等作业。
注:燃气区域作业涉及电气、高处、有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其相应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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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业人员资格及人数要求(含作业人、监护人)
1)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业务。
2) 应设现场监护人,监护人不得直接操作,且1个监护人的监护范围不得超过一个作业点。
3) 作业人员应无妨碍其正常工作的生理缺陷及疾病,且不得在酒后或疲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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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培训要求
每次作业前对本单位和外包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监护人、应急救援人员、现场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安全交底,并形成记录、备案存档,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作业工具的使用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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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作业物资准备要求
1) 配备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用具,如工作服(棉质)、工作鞋(五防安全鞋,鞋底不得有铁掌)、手套、安全帽、耳塞、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 施工工具不允许使用铁制工具,必须使用铜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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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作业环境要求
1) 清除作业点周围易燃易爆物。
2) 每个作业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等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至少配置2个专用灭火器;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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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安全操作规程
作业前
1) 作业许可审批流程:作业前1个工作日,由本单位作业人员或外包作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工程物业经理、工程物业副总、总经理签确同意(一次作业,一张作业许可证,需注明作业范围和内容)。
2) 燃气系统重要部位(如燃气调压室、阀门等)应设有识别标志。在对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 作业前,应当查明作业区域所在建筑物范围内所有燃气管线情况,并对作业区域进行气体检测。进入有燃气管路穿过或配置有燃气系统相应设备设施的室内区域前,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进入在地下设置的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在确认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 20%时,方可进行作业。
4) 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作业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当地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
作业过程中
1) 作业时禁止携带手机进入作业范围。
2) 作业时,应穿戴防护用具;维修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带气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或采取防爆措施,作业过程中严禁产生火花。
3)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4) 不得擅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5) 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间等附件。
6) 作业时严禁擅自开启或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 在具有可燃气体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可燃气体探测仪必须时刻处于作于环境中,并保持开启,一旦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作业。
8) 当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立即关闭阀门、开窗或启动防爆风机通风,切断气源,严禁动用明火、启闭非防爆电器开关等,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在漏气现场拨打电话。
9) 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0) 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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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完成后
1) 燃气系统安装或检修完毕后,应当进行检验,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问题;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是否存在泄漏问题。
2) 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
3) 全部工作完毕后,应清扫、整理现场,清点工具,工作负责人及监护人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正常,并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后,撤离现场。
《燃气区域作业许可证》
7
应急措施
如发生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后,应立即控制气源和火种,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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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外包方要求
1) 与外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2) 对外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3) 不得将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 对外包方燃气区域作业应按此规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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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制定依据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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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规程中未尽事宜,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本规程与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范、标准不一致之处,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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