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8”在建原油储罐特大爆炸事故
2006年10月28日19时16分,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某石化分公司在建的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内浮顶隔舱刷漆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该工程是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造成13人死亡、6人轻伤。
一、事故经过
施工单位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31日,注册资金1500万元,注册经济类型为集体经济;2002年6月28日,获建设部颁发的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2004年12月28日,获安徽省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生爆炸事故的原油储罐为浮顶罐,全高21.8米,全钢材质结构。储罐的浮顶为圆盘状,内径80米,高约0.9米,从圆盘中心向外被径向分隔成1个圆盘舱(半径为9.6米)和5个间距相等、完全独立的环状舱,每个环状舱又被隔板分隔成个数不等的相对独立的隔舱,每个隔舱均开设人孔。事故发生前,储罐在进行水压测试,储罐内水位高度约13米。2006年10月28日,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在原油储罐浮顶隔舱内进行刷漆作业的施工人员有27人,其中施工队长、小队长及配料工各1人,其他24人被平均分为4个作业组。防腐所使用的防锈漆为环氧云铁中间漆,稀料主要成分为苯、甲苯。当日19时16分,在作业接近结束时,隔舱突然发生爆炸,造成13人死亡、6人轻伤,损毁储罐浮顶面积达850平方米。
事故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迅速成立了
“10.28”特大爆炸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初步认定该起爆炸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在施工过程中,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违规私自更换防锈漆稀料,用含苯及甲苯等挥发性更大的有机溶剂替代原施工方案确定的主要成分为二甲苯、丁醇和乙二醇乙醚醋酸酯,在没有采取任何强制通风措施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使储罐隔舱内防锈漆和稀料中的有机溶剂挥发、积累达到爆炸极限;施工现场电气线路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的行灯和手持照明灯具都没有防爆功能。初步判定是电气火花引爆了达到爆炸极限可燃气体,导致这起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间接原因
一是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制定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作业现场管理混乱,在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的作业场所火种管理不严,使用非防爆照明灯具等电器设备,施工现场还发现有手机、香烟和打火机等物品;且施工组织极不合理,多人同时在一个狭小空间内作业。二是负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众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监理人员数量、素质与承揽项目不相适应,监理水平低;对施工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措施,安全监理不规范,不能及时纠正施工现场长期存在的违章现象。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1、各地、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对在建工程施工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2、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所选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要健全,具有较丰富的工程经验,人员安全素质较高。加强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与管理,持续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对不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和严重违反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承包方的监管,不能“以包代管”,要安排专人监督承包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及时发现纠正承包方的违章行为。要发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才、技术优势,共同做好在建工程的安全工 作。
3、施工单位要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的安金监管,大力开展反“三违”活动。针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人员流动性大等情况,要加大安全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及时纠正“三违”现象,切实做到安全施工。
4、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5、高度重视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问题,加强对进入容器等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
6、继续深化建设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