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报告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塔公司)980沟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4人失踪、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619.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张德江副总理、马凯国务委员等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组织搜救工作,认真负责地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举一反三,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张德江副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分别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并到医院看望受伤人员。山西省委、省政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先后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和救援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成立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王德学任组长,监察部副部长郝明金、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汪民、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山西省副省长陈川平等任副组长的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工作。专门聘请了国内有关尾矿库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设立情况。
2005年10月29日,吉海兵以个人身份在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以6500万元竞拍成交取得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及采矿经营权。2007年5月15日,吉海兵、李志军、王剑、姚琪在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新塔公司,注册地为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营范围是经销铁矿石,法定代表人为吉海兵(4名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55%、15%、15%、15%)。2007年5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志军。
(二)生产经营情况。
1.采矿作业情况。新塔公司生产矿区原属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吉海兵竞拍取得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后,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将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为新塔公司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2007年6月4日至8月4日,批准生产规模为年产铁矿石25万吨。该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自2007年3月起,新塔公司将矿山开采作业承包给十余个工程队,实行统一计价收购。从2007年3月至事故发生前,新塔公司共采出矿石约77.8万吨。
2.选矿情况。新塔公司选矿采用临钢公司原选矿厂,选矿工艺为破碎-球磨-磁选,处理能力为35万吨/年,于2007年9月16日正式开始生产。根据调查和测算,至事故发生前,该选矿厂共产出铁精粉约10万吨。
3.980沟尾矿库情况。980沟尾矿库是1977年临钢公司为与年处理5万吨铁矿的简易小选厂相配套而建设,位于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云合村980沟。1982年7月30日,尾矿库曾被洪水冲垮,临钢公司在原初期坝下游约150米处重建浆砌石初期坝。1988年,临钢公司决定停用980沟尾矿库,并进行了简单闭库处理,此时总坝高约36.4米。2000年,临钢公司拟重新启用980沟尾矿库,新建约7米高的黄土子坝,但基本未排放尾矿。2006年10月16日,980沟尾矿库土地使用权移交给襄汾县人民政府。
2007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沟尾矿库上筑坝放矿,尾矿堆坝的下游坡比为1∶1.3至1∶1.4。自2008年初以来,尾矿坝子坝脚多次出现渗水现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坝外坡用黄土贴坡的方法防止渗水并加大坝坡宽度,并用塑料膜铺于沉积滩面上,阻止尾矿水外渗,使库内水边线直逼坝前,无法形成干滩。事故发生前,尾矿坝总坝高约50.7米,总库容约36.8万立方米,储存尾砂约29.4万立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08年9月8日7时58分,980沟尾矿库左岸的坝顶下方约10米处,坝坡出现向外拱动现象,伴随几声连续的巨大响声,数十秒内坝体绝大部分溃塌,库内约19万立方米的尾砂浆体倾盆而泻,吞没了下游的宿舍区、集贸市场和办公楼等设施,波及范围约35公顷(525亩),最远影响距离约2.5公里。
(二)事故报告过程。
9月8日上午8时许,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接到云合村委会的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了襄汾县人民政府。9时许,襄汾县人民政府县长李学俊到达事故现场后,在没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情况下,指示县政府工作人员向临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暴雨引起山体滑坡、导致尾矿库溃坝”的报告。
临汾市市委书记夏振贵、市长刘志杰到达事故现场后,只是简单听取了县里有关负责人员的情况汇报,在没有广泛开展深入调查了解、研究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伤亡、组织有效的排查抢险工作情况下,就回到市里继续开会。
当日下午4时许,临汾市抢险指挥部要求上报死亡人数,在明知已发现33具尸体的情况下,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决定按“死亡26人、受伤22人”上报,县长李学俊、副县长韩保全表示同意。临汾市及山西省政府按襄汾县政府所报告情况逐级上报,并通过新闻媒体对事故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了失实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组织民兵预备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结大型装载机、救护车开展抢险救援。9月10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人员共25530人次,出动大型抢险搜救机械1445台次,开挖泥土160余万立方米,找到遇难者遗体277具,抢救受伤人员33人。此外,群众报告并经襄汾县人民政府核实,有4人在事故中失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难者遗体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赔偿工作,还有11位遇难者遗体(尸块)没人认领。整个善后工作平稳有序,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新塔公司非法违规建设、生产,致使尾矿堆积坝坡过陡。同时,采用库内铺设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矿水下渗和黄土贴坡阻挡坝内水外渗等错误做法,导致坝体发生局部渗透破坏,引起处于极限状态的坝体失去平衡、整体滑动,造成溃坝。
(二)间接原因。
1.新塔公司无视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并长期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非法违规建设尾矿库。在未经尾矿库重新启用设计论证、有关部门审批,也未办理用地手续、未由有资质单位施工等情况下,擅自在已闭库的尾矿库上再筑坝建设并排放尾矿;未取得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就大量进行排放生产。
(2)长期非法采矿选矿。新塔公司一直在相关证照不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石,非法购买、使用民爆物品。2007年9月以来,新塔公司在未取得相关证照、未办理相关手续情况下,非法进行选矿生产。
(3)长期超范围经营,违法生产销售。新塔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经销铁矿石,但实际从事铁矿石开采、选矿作业、矿产品销售。
(4)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新塔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重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不落实,采矿作业基本处于无制度、无管理的失控状态,安全生产隐患严重。尾矿库毫无任何监测、监控措施,也不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冒险蛮干贴坡,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危库。
(5)无视和对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2007年7月至事故发生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多次向新塔公司下达执法文书,要求停止一切非法生产活动。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公司未停止非法生产,并在公安部门查获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后,围攻、打伤民警,堵住派出所大门,切断水电气,砸坏办公设施。
2.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采矿、非法建设尾矿库和非法生产运营等问题监管不力,少数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玩忽职守。
(1)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安全监管部门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非法运行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击;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没有对该尾矿库采取取缔关闭措施;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没有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提出的尾矿库立即停产的要求,并向临汾市安委会做出虚假报告;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在“回头看”期间,未按照要求督查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致使该尾矿库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非法生产。
(2)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塔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用地手续就占用国有土地问题,未依法进行监管检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公司占用国有土地非法建设尾矿库行为监管不力;县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检查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市国土资源部门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仍违规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县国土资源部门还为该公司出具虚假证明。
(3)临汾市、襄汾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执法不严,未督促予以整改;县环保部门对新塔公司违法排污行为没有依法处理;市、县环保部门组织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失察。
(4)临汾市、东城区、襄汾县公安机关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日常监管乏力, 2008年1月至8月期间襄汾县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民爆物品监管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襄汾县公安机关有关负责人保护和纵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5)临汾市、襄汾县供电单位未落实市、县政府对新塔公司的停电要求;未按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停供电情况进行检查。
(6)临汾市、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超范围经营问题失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流于形式,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未对该公司进行年检和巡查。
(7)临汾市、襄汾县水利部门违规审核和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用于非法生产的取水行为监管不力。
(8)临汾市、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检查不力;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没有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地方各级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依法履行职责,有关领导干部存在失职渎职、玩忽职守问题。
(1)陶寺乡政府明知新塔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仍长期进行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打击;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流于形式,对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2)襄汾县政府明知新塔公司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但仍然进行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未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缔关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及时进行治理。尤其是收到临汾市安委会有关该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督办令后,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3)临汾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存在的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打击不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扎实,对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襄汾县政府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彻底进行治理。
(4)山西省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职责不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存在薄弱环节,对市、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治理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背后涉及的腐败问题。
事故调查组还发现和初步核查了事故背后的一些严重腐败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已牵头组织专案组对相关问题进行另案查处。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责任人员。
1.张佩亮,新塔公司董事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侯生林,新塔公司选矿厂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3.赵长善,新塔公司选矿厂副厂长。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4.王宗俊,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5.张国强,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6.杨耀亮,新塔公司选矿厂尾矿库护坝工。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7.汪厚霖,新塔公司116、12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8.钱直亮,新塔公司116风井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9.吴成兴,新塔公司127矿北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10.郑加福,新塔公司110坑口工头。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1.郑加保,新塔公司110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2.石清泉,新塔公司财务总监。为新塔公司偷税,因涉嫌偷税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3.曹中奎,新塔公司123北大、北小坑口承包人。非法买卖爆炸物品,进行非法生产,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4.王剑,新塔公司股东、供应部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5.姚琪,新塔公司股东、销售部副经理。对新塔公司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
16.陈刚荣,襄汾县新城镇陈郭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7.肖丽红,灵石县南关镇南村人。2008年4月在新塔公司车库院内非法制造爆炸物,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18.潘益学,中陶铁矿工头。2008年7月将本矿雷管卖给新塔公司,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被刑事拘留。
19.刘卫光,陶寺乡企业办主任,具体负责新塔公司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坝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0.杨来成,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办监察队队长,负责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1.王耀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煤炭选矿股股长,主管煤矿、选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查处新塔公司非法选矿生产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放任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2.刘政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煤炭选矿监察队。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非法排尾,且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照规定责令其停产,也未向政府报告提请取缔;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上级下达新塔公司尾矿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令以后,出具重大失实的“销号”报告。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23.张新如,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局长。查处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发生渗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放任其非法生产。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24.侯春年,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工业安全科科长。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下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25.郭宏安,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分管工业安全科,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6.王有顺,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错过对新塔公司等尾矿库的取缔、关闭时机;发现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问题而未决定或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27.闫瑞峰,中共党员,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处长。发现新塔公司非法生产,尾矿库已属危库,既没有决定关闭该矿,也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8.苏保生,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安全监管一处等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无证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放弃监管;作为山西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副组长、第四组组长,在督查组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后,未依法处理。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
29.杨锐锋,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执法队副队长。向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的工作人员提供了新塔公司所使用的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事故发生后在逃,司法机关正在抓捕之中。
30.杨江华,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山纠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明知新塔公司非法开采,仅作罚款、责令封闭坑口等处罚,未予以取缔。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1.张国庆,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地产交易所负责人,县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2.李俊耀,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党支部副书记、纪检组长,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分管县国有土地交易所工作。对新塔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尾矿库监管不力,并且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出具虚假证明。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33.狄建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山纠察大队工作。未按照有关规定有效制止新塔公司非法采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34.张晓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多次发现新塔公司非法开采问题,以罚了事,放纵其非法生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对发现新塔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
35.郭群斌,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主任科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联系人,具体负责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6.李炳麟,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科长,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办公室主任。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7.罗月龙,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审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38.史樊元,临汾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组副组长,分管执法监察科、矿山纠察队、土地执法大队等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39.郝满堂,中共党员,临汾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等工作。违规为新塔公司已逾期9个月的采矿权证办理延续手续。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0.桑海明,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国土资源厅尾矿库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联络员。实地抽查襄汾县尾矿库用地情况,对新塔公司使用已吊销的临钢公司《土地使用证》违法占地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予以认可。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41.刘书勇,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党组成员。在任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管理处处长期间,违规同意临钢公司将采矿经营权交付拍卖,违规办理采矿权证。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
42.王刚,中共党员,襄汾县环保局监察八中队负责人。对新塔公司明显存在的环境隐患问题谎称没有发现,并上报“无环境安全隐患”的隐患排查结果。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3.韩春喜,中共党员,翼城县公安局局长。2002年至2008年7月任襄汾县公安局局长期间,对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监管不力,对派出所因查处新塔公司非法买卖使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冲击后,不仅不立即组织查处,反而指示派出所今后不再对新塔公司执法检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10月29日被依法逮捕。
44.许建新,襄汾县陶寺乡副乡长、乡党委委员,2007年7月以来分管矿山采矿安全工作。明知新塔公司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监管不力。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5.梁德灵,中共党员,陶寺乡人大主席、乡政府安全生产领导组副组长,分管乡企业办工作,负责对新塔公司选矿厂安全监管工作。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6.廉会忠,襄汾县陶寺乡乡长、乡党委副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
47.徐连群,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明知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且尾矿库已属危库,没有采取有效监督管理措施。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28日被依法逮捕。
48.韩保全,襄汾县副县长。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49.李学俊,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谎报事故原因,参与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0.亢海银,襄汾县县委书记。瞒报事故死亡人数,涉嫌重大经济问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10月3日被依法逮捕。
51.贺卫萍,中国农业银行临汾支行副行长兼纪检组长,亢海银之妻。在对亢海银立案调查期间,数次转移受贿现金和有关财物。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新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军因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责任人员。
1.张惠宁,中共党员,襄汾县陶寺乡政府矿管办主任兼安监办主任(招聘人员)。对新塔公司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长期非法采矿选矿、非法建设运行尾矿库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解除劳动合同。
2.程香民,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自2008年1月12日新塔公司暴力冲击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以来,对新塔公司民爆物品监管不力;对该公司长期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万俊义,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乡工商所副所长、新塔公司专管员。工作失职,未履行重点企业专管员的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范清俊,中共党员,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陶寺乡工商所所长。未正确履行职责,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张红刚,中共党员,陶寺乡劳动保障所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日常巡查不力;未发现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建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监察队队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察;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任巨红,中共党员,襄汾县安全监管局非煤矿山股股长。工作失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没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牛文华,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副局长,主管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工作失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9.周延平,襄汾县安全监管局党支部书记、县非煤矿山安监办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安排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新塔公司非法采矿选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全县无证非煤矿山企业非法采矿行为打击、取缔不力;对本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邱文彦,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矿管股股长,负责全县采矿权证的审报、审核等工作。工作失职,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具体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吴志刚,中共党员,襄汾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矿管股等工作。工作失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在新塔公司《采矿许可证》逾期9个月后,违规为该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2008年5月4日签字同意向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山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复核意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李卓平,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八中队指导员。工作失职,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查处不力;2008年5月以来,在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中,先后4次参与对新塔公司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陈学民,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分管环境监察大队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对环保执法监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新塔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非法排污行为组织督促查处不力;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检查新塔公司过程中,没有发现该公司尾矿库存在的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高战奎,中共党员,襄汾县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环境监察八中队在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15.咸晓军,中共党员,襄汾县公安局民爆科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对新塔矿派出所筹备组民爆物品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刘爱中,襄汾县公安局副局长、治安党支部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对新塔公司2008年1月12日的暴力抗法案件处置不当,未依法查处该公司非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对该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打击不力,在2008年2至7月期间开展的4次民爆物品整治工作中,均未安排对该公司民爆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裴绍武,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副经理,分管电力营销工作。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既没有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也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关新田,中共党员,襄汾县供电支公司经理。在县政府要求供电支公司停止向新塔公司选矿厂供电后,未向襄汾县政府和上级公司反映新塔公司停供电不属本公司业务管辖范畴的情况,并建议调整执行停电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9.杜刚得,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对陶寺乡工商所自2007年1月至2008年7月没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新塔公司的日常检查工作失察;对陶寺乡工商所未发现新塔公司超越登记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失察;对陶寺乡工商所开展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0.姚永强,襄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陶寺乡工商所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1.李明辉,襄汾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队长,负责陶寺乡水政监察工作。工作失职,对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凿井施工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分。
22.靳高潮,襄汾县水利局党总支书记,分管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审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在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不全的情况下,通过了县级的审核;对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监管新塔公司违规凿井取水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3.祁耀民,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负责取水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审查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把关不严,违规受理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材料,同意上报该公司的取水许可申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24.王成纲,中共党员,襄汾县水利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水政监察大队一中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失察;对县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25.刘静,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队监察员。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关悟逵,中共党员,襄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组织和督促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问题打击不力;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27.贾景山,中共党员,襄汾县人大副主任、县委办公室主任。“9?8”事故发生当天下午参与襄汾县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明知死亡人数已有33人的情况下,对县委主要领导决定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的瞒报行为不报告,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8.贾安民,襄汾县副县长、政府党组成员。2004年4月至2007年12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业等工作,2007年12月以来分管工业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对所分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在陶寺乡政府反映新塔公司非法生产、违章施工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后,没有督促乡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分管选矿行业管理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选矿厂非法生产和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狄学飞,襄汾县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政府党组成员,分管环保、公安等工作。对环保部门开展环保执法监察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排污问题失察;对公安机关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县公安局打击非法买卖、使用民爆物品不力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0.张金凤,吉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长、县委副书记。在任襄汾县县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督促有关部门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对分管副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1.陈玉士,洪洞县县委书记,2008年3月前任襄汾县县委书记。在任襄汾县县委书记期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失察;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2.闫祝平,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支队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照要求对包括新塔公司在内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3.李兴民,中共党员,临汾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分管安全监察执法支队。未正确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执法监察支队没有正确履行监察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张建炜,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所副所长。工作失职,在2008年3月21日对新塔公司选矿厂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新增的磨矿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尾矿库坝建设不规范等环境安全隐患问题后,未按规定跟踪落实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5.潘齐龙,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市环境监理所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对市环境监理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襄汾县环保局环保执法监察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36.许锁子,中共党员,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环境监理所和襄汾县环保局未跟踪督促整改新塔公司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问题失察;对市环保局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7.龙爱国,中共党员,临汾市东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具体负责民爆物品批供和监管工作。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打击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38.郭永杰,中共党员,2008年2月任临汾市公安局民爆支队筹备组负责人。组织实施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等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39.张明星,临汾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民爆等工作。组织打击非法民爆物品工作不力,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购买、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进行非法采矿行为失察;对襄汾县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民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0.刘明成,中共预备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用电检查(稽查)专责。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塔公司矿区进行用电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延长预备期一年。
41.李昌旭,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副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按工作职责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张守智,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大用户营业所主任。未正确履行职责,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没有对该公司合同约定的用电量异常情况开展管理工作,也未组织对新塔公司矿区不得供电的情况进行检查(稽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3.王尚斌,中共党员,临汾市供电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用户营业所工作。在2006年7月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向过户后的新塔公司下达矿区停电通知;对大用户营业所在2007年、2008年没有落实临汾市政府要求电力部门停止向塔儿山矿区供电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44.薛俊峰,中共党员,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科长。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后要在7日内通过网络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传递到所辖工商所的规定,自2007年5月15日核准登记注册新塔公司至事故前,没有将该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致使陶寺乡工商所未建立该公司的“经济户口”,从而未能对新塔公司实施有效监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5.祁战斗,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企业注册监督管理科工作指导不力,对该科未按规定将新塔公司登记注册信息传递至襄汾县工商局及陶寺乡工商所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毕建民,临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要求不严;对市、县工商局有关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47.王玉环,中共党员,临汾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取水许可和水政执法工作。工作失职,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对新塔公司违规使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到位;对襄汾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工作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8.郭亚臻,临汾市水利局纪检组长,分管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力,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批准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问题失察;对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9.贾自胜,临汾市水利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对市、县水利局和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违规审批新塔公司取水许可申请和监管新塔公司利用旧井取水用于非法生产不到位的问题失察;对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0.任昌德,中共党员,临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仲裁科正科级监察员,2007年11月以来包片负责襄汾等7个县劳动监察指导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没有开展对新塔公司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监察,对该公司长期非法用工以及未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等行为督促打击不力;对包片负责的县(市、区)劳动用工工作检查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1.孔康民,临汾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党组书记,临汾市“9?8”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副组长,负责事故伤亡人员数字统计和上报工作。在统计事故伤亡数字和上报工作中不负责任,9月8日下午,临汾市政府上报截至16时事故伤亡人数时,在襄汾县政府上报26人死亡、22人受伤,临汾市公安局认定已死亡33人的情况下,没有安排对伤亡人数进行核实,采用襄汾县政府报送的伤亡数字上报山西省政府,对襄汾县主要领导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周杰,临汾市副市长(事故发生后被免职)、政府党组成员,2008年8月前分管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工作。在分管安全生产和矿产资源工作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没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省政府督查组指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及时组织整改,对新塔公司长期非法生产及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督促跟踪整改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3.刘志杰,临汾市市长、市委副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免职),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未认真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临汾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隐患整改督办令下达后,督促分管副市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跟踪落实整改不力;对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参加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撤职(职级待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4.夏振贵,临汾市市委书记(事故发生后被停职检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力,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干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失察;对处置突发事件和抢险救援工作重视不够,在“9?8”事故发生第一次到事故现场察看并了解情况后,未深入掌握、分析事故伤亡情况、靠前指挥,而是离开事故现场回市里主持召开会议;对襄汾县主要领导谎报事故性质、瞒报事故死亡人数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5.王维平,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副处长,分管全省尾矿库和建材行业安全监管。未正确履行职责,不认真贯彻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全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尾矿库的安全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降级处分。
56.郭虎银,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执法总队总队长、党支部书记。没有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非法运行的尾矿库开展监督检查;对市、县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指导、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7.李谋,中共党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负责对全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塔儿山矿区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失察;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不力,对其违规为新塔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手续监督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58.刘德政,山西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党组成员,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负责人。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不力,发现“回头看”督查组未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后,没有及时予以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59.张根虎,2008年5月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中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得到整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0.巩安库,山西省政协经济和人口资源委员会主任,2008年5月前任山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党组书记。在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督促指导所属部门和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1.康有全,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分管矿产开发管理处等工作。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塔儿山铁矿资源被长期非法开采问题督促打击不力;对临汾市国土资源部门印发《关于规范矿山延续采矿登记及有关逾期处理事项的通知》,擅自放宽《采矿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条件的问题失察;对分管处室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62.杜创业,2008年2月任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及时督促组织对土地、矿产资源监管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对下属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
此起事故暴露出山西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存在履责不力等问题,建议责成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同时建议:
1.依据《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新塔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和经济处罚:
(1)依法没收新塔公司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期间的违法所得,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2)对新塔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佩亮、侯生林处以其2007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对涉案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张佩亮、侯生林,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山西省在中纪委、监察部和高检院的指导下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此外,太钢集团临钢公司塔儿山铁矿固定资产和采矿经营权拍卖受让人、首钢控股公司全资控股的牢寨煤业公司总经理助理、新塔公司出资人吉海兵,因涉嫌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两规”措施,予以进一步调查。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山西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9?8”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损失巨大,影响恶劣,教训深刻。鉴于这起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建议:
(一)加大对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落实责任,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尤其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和非法违规建设运行尾矿库行为。对于无《采矿许可证》从事采矿活动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从严查处,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对于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或尾矿库,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停止生产;工商部门不得予以年检,依法查处;公安部门不得供应民用爆破器材,并依法打击非法购买、使用民爆器材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不得对其提供生产用电,水利部门停止生产用水,劳动部门要严格用工管理,形成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尾矿库建设项目管理。山西省各非煤矿山和选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所有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项目论证、工程勘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验收评价等程序,按照设计进行施工,依法履行竣工验收手续。特别是对于下游有重要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尾矿库,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论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建设使用。
(三)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尾矿库的立项、土地使用审批、许可证发放等手续,严把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关。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发给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经验收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投入使用。对未按照设计规定超量储存尾矿、未经批准擅自加高扩容的,有关部门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闭库措施。
(四)加强尾矿库安全运行管理。山西省凡有尾矿库的企业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和尾矿工要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格尾矿库运行的安全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筑坝和尾矿排放,控制坝坡比和浸润线埋深,完善排洪排渗设施,确保干滩长度和调洪库容满足要求;加强尾矿库的日常排放管理,制定严格的排放计划,实施均匀放矿;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控,制定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有效的应急反应联动机制。
(五)强化在用尾矿库安全监管。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从严查处尾矿库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防止由此引发重特大事故。
(六)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全面摸清已经废弃、停止使用和已闭库尾矿库的基本状况,健全基础档案。对于达到设计库容或决定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应按照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进一步细化和修订尾矿库再利用和重新启用的相关条款;对于违法违规从事尾矿库再利用和重新启用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并取缔。
(七)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督促检查。山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政府以及各职能部门履行有关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联合执法、跟踪督导、年度考核等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各有关部门的履职能力,切实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同时,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保护等有关部门进一步重视尾矿库事故灾害的危险性,加强有关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监管等方面的政策研究,尽快落实尾矿库重大隐患整改专项资金;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执行有关安全标准、规程,严格尾矿库准入条件,强化尾矿库的立项审批、监督检查和运行管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违法建设和违法生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