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长钢股份公司轧钢厂“4.11”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经过
2008年4月11日中班23时10分左右,攀长钢公司轧钢厂扁平材车间轧钢工段加热炉二班加热炉工曹勇(男,37岁,原一轧厂转岗,本工种工龄2年,工龄17年)在车间钢坯跨加热炉进料场中进行钢坯分堆作业,在一垛堆有9块80mm×530mm×1.85m的模具钢(重约600公斤/块)钢堆上,此堆钢坯上面3块与下面6块头部错出30mm宽,当曹勇用铁链(18 mm)挂起上面3块钢坯的一头,叫天车起吊了100 mm 左右高时,就甩了一块50mm左右的废砂轮块去垫钢坯(准备垫好后挂另一头),此砂轮块未丢进钢坯下,卡在坯料缝边沿,曹勇就用右手将砂轮块往钢坯缝里面推,此时吊钢铁链由于只挂在钢坯头部边缘,突然滑脱,起吊的3块钢坯压下将曹右手压伤,造成其右食指毁损、右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右手掌软组织挫伤。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⑴伤者曹勇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操作方式不当,不应用手去推废砂轮块,应使用撬棍。
⑵链条只挂住了钢坯头部边沿,挂得不牢靠,易滑落。
2、间接原因
⑴车间提供的垫钢坯用的工具不适用,造成操作人员不习惯使用工具,常使用废砂轮块垫钢坯。
⑵钢坯堆码不合理,不便于吊运分堆。
⑶联保互保不到位,同作业者因换班后离开作业现场。
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伤者曹勇对该事故负直接责任。建议轧钢厂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办法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
2、工段长是该工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车间主任张福超是该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车间生产副主任李宗健是该车间生产管理直接负责人,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轧钢厂根据本单位的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
3、轧钢厂厂长助理段辉春,主管轧钢厂的生产安全工作,没有加强生产组织管理,对车间提供不适用的工具采取有效整治措施,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攀长钢办发〔2008〕59号文《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给予800元经济处罚。
4、轧钢厂厂长陈兴作,是轧钢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攀长钢办发〔2008〕59号文《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的规定,给予800元经济处罚,轧钢厂班子其他成员各考核600元。
5、建议轧钢厂对本次事故负有相应责任的其他相关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6、轧钢厂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管不力,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按照《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修订)》(攀长钢办发〔2008〕59号文)的规定给予轧钢厂人均30元的经济处罚(包括对对上述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金额)。
防范措施
1、扩大钢坯置场,改善钢坯置场紧张的局面。将装炉置场跨水沟盖板加固,改造成钢坯置场,同时对厂房头部堆放杂物的地方进行清理,部分改造为钢坯置场。
2、集思广益改进垫钢坯的工具。车间要调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对现在使用的工具进行改进,注意工具的适用性。
3、改变作业方式,加强生产组织管理。 在组织生产时根据生产计划来码料,改变目前码料时的盲目作业,从而减少分料次数,降低危险有害因素。
4、加强行车工与地面人员的配合,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加强各工序间的配合,上工序要为下工序作业尽可能提供方便。
6、严格执行联保互保对子制度,充分发挥联保互保对子在作业中应有的作用。
7、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事故案例,从中吸取教训,改变工作中存在的不良操作习惯,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