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严禁在屋顶用明火。
四、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箱和储存过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 各种受压设备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办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五、灭火器材配备措施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还应备有专供的消防用的消防桶、积水桶、沙箱、斧子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作业、油漆作业、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六、焊、割作业“十不烧”规定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得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喊个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6、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