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实行民营化,在安全管理模式上发生变化,行业之间竞争的激烈,使他们注重抓经济效益,忽视安全工作,汽车修理行业消防安全也不容乐观,以常州市武进区为例,全区二级汽车修理厂共有118家,小型汽车修理厂300多家(无维修资格证的占半数),在消防安全上符合要求的较少,下面,本人就武进区汽车修理厂消防安全现状及主要防火对策,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汽车修理厂消防安全现状
(一)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设置修理车间,喷漆车间和蓄电池充电室等,有的车间甚至毗邻居民房(老城区现象严重),其主要原因。大部分修理厂都民营化,为降低成本,经营业主往往租赁一些三级耐火等级和危房内设置各类车间,有的修理厂各类车间设置同一建筑物内,没有独立设置防火分隔措施,假设某一部位发生火灾,就有火烧连营的危险,不仅能烧毁车间还能殃及四周毗邻居房屋。
(二)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电器线路敷设不规范。如喷漆等车间安装不防爆的开关,熔断器,插座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电气线路未加耐酸的套管保护,蓄电池充电室没有按照甲类场所设置电气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通过交通运管部门安全治理整顿发现绝大部分修理厂经营业主都没有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敷设电器线路和配置不防爆设置,甚至有的修理厂配电盘设置在存放汽油、香胶水仓库内,库房内连接压缩机、电焊机的电线都是临时拉接,几乎80%的厂家配电盘没有设置电器保护装置,设置普通电闸刀,图方便省事都没盖上闸刀盖。
(三)有部分修理车车间内设置有职工宿舍和厨房,是典型“三合一”场所。这些修理厂耐火等级低、无防火间距、电气线路陈旧老化和乱拉、乱接现象突出等,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人员难以逃生,物质疏散困难,可见其火灾危险性之大。
(四)、没有配置灭火器材或已配置但已失效,从业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从武进区2007年上半年统计数字看二级汽车修理厂基本上配置灭火器,其他小型修理厂都没有配置灭火器,但这类场所经营业主都没有落实好消防器材保养,维修制度,大部分配置灭火器失效或达到灭火器报废年限。
(五)业主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业主的文化层次较低,安全意识淡薄,对于一些基本的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基本常识知之甚少,不知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不知道最基本建筑、电气防火常识。
二、汽车修理厂主要防火对策
(一)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要按照《消防法》第14条的规定,督促落实汽车维修企业,认真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自身消防监督管理,抓紧制定规章制度,明确、细化和规范具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自身预防火灾能力。
(二)各类车间设置宜设置应不低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严格按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厂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防火设计、施工到竣工消防验收,保留必要的防火间距,根据需要设置门、防火墙、窗通风孔、机械排风系统和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严格消防审核、消防验收,把好源头关。
(三)按行业标准配置防爆电气设备,规范敷设室内电线,特别是甲、乙类物品运输车修理车间以及修理厂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根据场所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落实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具体应参照修车库灭火器配备数量标准配置,修理厂从业人员应建立培训制度,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采用。
(四)、对车间设置有职工宿舍、厨房的修理厂强行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行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公安消防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强行迁出,减少火灾隐患。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拒绝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处罚。
(五)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紧密配合,进一步完善消防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循防火客观规律,督促、指导好基层派出所对此类场所的三级消防监督管理,明确三级管理责任和单位,防止失控漏管,协调好本辖区内职能部门对此工作配合管理,如修理厂主管行业部门应按行业标准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吊销其修理资格证。消防安全不合格,工商部门不发给工商营业执照等,治安部门在核发特行许可时应由消防部门对修理厂安全问题出具消防合格意见书。只有通过紧密配合,协作管理,才能保证维修企业安全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