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部分单位领导及防火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尤其是私营业主,为应忖检查,东凑西借,到处挪用其它单位的灭火器,使得灭火器走东家进西家。检查过后,面貌全非。
二、整改措施
为了汲取火灾事故教训,以便单位落实好对灭火器配置和检查维护的管理职责,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充分发挥其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各尽其责,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部门,应发挥其监督职能。
(一)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督促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本单位灭火器的配置和管理工作。
1.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时,应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根据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公通字[1994]94号)的要求,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再新配哈龙灭火器,对已经在非必要场所配置的哈龙灭火器,应当根据不同使用对象分别选用ABC干粉、二氧化碳或水成膜等灭火器逐步予以替代。
2.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要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配置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的职责,主要是保证灭火器不挪作它用,摆放稳固,没有埋压,灭火器箱不得上锁锁闭,取用方便,保持灭火器外表面清洁、干燥,没有锈蚀现象,避免日光曝晒和强热辐射,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喷嘴或喷射软管畅通,没有堵塞、变形和损伤缺陷;单位要对灭火器的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责任人维护职责的落实情况,灭火器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等,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同时,要将检查、维修和灭火器完好有效的状态记录制作成卡,挂在灭火器筒体上明示。
3.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十二个月组织或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并根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的规定,对不论已经使用还是未经使用过的灭火器,按期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火火器,必须委托有资质许可证的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火火器报废制度,凡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各类火火器,均应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对员工尤其是从事灭火器管理工作的岗位责任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特别是灭火器维护管理和使用操作的培训教育,要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川灭火器,有效扑救初期火灾。各单位应当保存培训和演练情况的记录,以备公安消防机构检查。
(二)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在非必要场所停止再配置哈龙灭火器的通知》,加强对单位落实灭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单位扑救初期火灾的自防自救能力。
1.设计单位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入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内容;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纳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的内容,并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之一,对缺少建筑火火器配置设计内容的工程项目,公安消防机构可在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后,退回重新申报。
2.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单位落实火火器配置和维护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重点抽查火火器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哈龙火火器替代、完好有效情况、单位落实防火检查、培训和演练情况以及员丁对火火器使用技能的掌握情况等。
(三)公安消防机构要督促有资质许可证的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维修灭火器,从源头上把好灭火器的质量关。
灭火器经营、维修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年审,主动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合法途径、采取合法手段,确保出售、维修的灭火器质量合格;对送检维修的灭火器,应当作出记录,交给相应单位的灭火器管理责任人。维修单位不得将应当报废的灭火器再予以维修使用,或刷漆、铭封、贴标签后转卖给他人。
公安消防机构在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时,既要严格、公正和文明执法.又要体现出服务宗旨和保持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各单位落实保障灭火器有效好用的具体措施,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常抓不懈,促进单位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使灭火器在扑救初期火灾时,切实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以上只是本人对火火器有关问题的粗浅认识和看法,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