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单位对电气线路不能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和维护,当线路出现故障和问题时不能及时发现和整改,一些线路由于检查维护不到位,特别是因电气线路老化引发火灾的概率相当突出。尤其是一些老建筑平时缺乏必要的检修和更换,加之电气设备的高负荷运行,导致电气线路破坏、漏电等,久而久之造成电气线路打火短路而发生火灾。同时,一些用户与供电部门在用电过程中缺乏配合协调,造成日常用电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漏洞。
二、电气线路火灾的预防
1.加大对施工、用电过程总电气线路的检查、检测力度。
公安消防机构监督人员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应当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的国家有关的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对有关单位与场所安装和使用的电气线路要加强管理,组织检测。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应加强电气线路施工过程的监督,在工程验收时,用电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电气检测资质的中介组织进行电气线路用电检测,并将检测报告和电气线路的有关合格证明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根据检测报告下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由于公共聚集场所用电量大,电器功率普遍较高,公众聚集场所应建立定期的电气安全检测制度,公共聚集场所应当配置专(兼)职电工,进行定期的检测,这样既能及时发现并整改电气线路的老化、损坏、乱拉乱接等现象,又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规范电气线路的产品选择、施工安装。
业主应当依法购买正规的厂家生产的电气线路,在购买时应查看产品型号、使用时的注意事项,确认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合格证明书,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电气线路生产、销售市场的检查工作,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电气线路进入安装、使用环节。在施工环节上要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凡是从事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同时,加强对零、散装修队伍资质监督,凡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行业的操作,防止不具备装修资格的人员违章进行电气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对电气线路的选型应符合场所和设备的要求,根据不同功率的设备选择线径的大小,根据不同的场所选择防爆型、防水型等电气线路,保证线路的正常运行,预防线路的绝缘老化,在电气线路敷设过程中,隐蔽敷设或闷顶内有可燃材料时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保护,在必须使用铜芯线的场所不得使用铝芯线。
3.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用电单位对已经安装的电气线路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设计、敷设功能,对需要更改的用电线路应与供电部门取得联系,征得供电部门的同意后方可更改,同时一旦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火灾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线路,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供电部门来说,应严格按照有关用电规定进行电气线路的安装施工、维护保养,并要认真履行合同或协议中的条款内容,定期对公共线路进行检查、维护,同时提供抢险服务,确保一旦出现险情,及时予以消除,从而减少双方在用电管理中的责任纠纷。用电单位应选用责任心强、技术全面的人员作为本单位专(兼)职电工操作人员,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用电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是对公共场所,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有关用电安全制度,督促单位履行对用电线路的日常维修,对发现的电气线路火灾隐患应责令单位立即或限期整改。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供电部门的监督,督促其在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以免遗留先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