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运输
机动车辆运输应按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无证驾驶。车上应配备灭火器。运输前应事先对道路进行调查,需要加固整修的道路应及时处理。对路经的险桥、沟桥和坑洼路面等,应在出车前向押运人员交底。路面水深超过汽车排气管时,不得强行通过;在泥泞的坡道或冰雪路面上应缓行,车轮应装防滑链;冬季车辆过冰河时,必须根据当地气候情况和河水冰冻程度决定是否行车,不得盲目过河。车辆过渡时,应遵守轮渡安全规定,听从渡口工作人员的指挥。
载货机动车除押运和装卸人员外,不得搭乘其他人员;押运和装卸人员必须乘坐在安全位置上。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拦板时,货物上不得坐人。
(一)装运超长、超高或重大物件时规定
(1)物件重心与车厢承重中心基本一致。
(2)易滚动的物件顺其滚动方向用木楔掩牢并捆绑牢固。
(3)用超长架装载超长物件时,在其尾部设标志;超长架与车厢固定,物件与超长架及车厢捆绑牢固。
(4)押运人员应加强途中检查,防止捆绑松动;通过山区或弯道时,防止超长部位与山坡或行道树碰刮。
(二)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规定
(1)应遵守公安局的有关规定。
(2)车况必须良好,司机应有安全驾驶经验。
(3)车辆不得带挂车或由其他车辆拖拽行驶。
(4)车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遇有火源应绕道行驶。
(5)运输途中,车辆不得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桥上或建筑物附近停留。
(6)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驾驶室内;车上装载的物品应用帆布遮盖,并设标志。
(7)炸药和雷管应分别运输,并严禁与其他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三)氧气瓶、乙炔气瓶的运输规定
(1)瓶帽必须旋紧,轻装轻卸,严禁抛摔和滚碰撞击。
(2)汽车装运时,一般应横向卧放,头部朝向一侧;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
(4)严禁将氧气瓶与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同车运输。
(5)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6)车辆应挂有“危险器”标志。
(四)用载重汽车接送施工人员规定
(1)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载客许可证。
(2)车厢拦板牢固,拦板高度不低于1m。
(3)车上指定安全监护人。
(4)不得超员;乘车人员的头、手不得伸出车厢拦板;车厢栏板上严禁坐人。
(5)乘车人员应随时躲避路边树木及道路上的障碍物。
在施工车辆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同车携带少量炸药(10kg)和雷管(20个),但应采取防震、防火措施;携带雷管的人必须坐在驾驶室内。
各类拖拉机挂车不宜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如做为载人交通工具,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刹车装置必须可靠。
二、非机动车运输
非机动车运输应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除指定驾车人外,其他人员不得驾车。重车在险路、弯路、陡坡或泥泞、冰雪、坑洼道路上行走时,车上人员应下车步行。重车下坡时应控制车速,不得任其滑行。数车同时运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并行和抢道。停车时必须把车刹住。
三、水上运输
船舶运输应遵守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船。船工及押运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和载物的特性。船只严禁超载。装卸笨重物件或大型施工机械应有上级批准的装卸方案。装载时应将其落至舱底;如需装在舱面上,必须有重物压舱。入舱的物件应放置平稳;易滚、易滑和易倒的物件应绑扎牢固。装载爆破器材的船舱内不得有电源;与机舱相邻时,应有隔热措施;船上应配备消防器材。
用船只接送施工人员的规定:
(1)参加水上运输的人员应熟悉水上运输知识。
(2)应根据船只载重量及平稳程度装载,严禁超重、超高、超宽、超长。
(3)器材在运输船上应分类码放整齐并系牢。油类物质应隔离并妥善放置。
(4)船只靠岸停稳前不得上下,上下船只的跳板应搭设稳固。
(5)遇六级及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水上运输。
(6)乘船人数不得超员。
(7)在深水航道上行船时,船上必须配备救生设备。
(8)乘船人员不得将手脚伸出船体,并不得任意在舱外走动。
(9)乘船人员不得在途中下水。
(10)上下船的跳板应搭设稳固,并有防滑措施。
竹、木排的运输应事先制定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四、人力运输和装卸
人力运输的道路应事先清除障碍物;山区抬运笨重物件或钢筋混凝土电杆的道路,其宽度不宜小于1.2m,坡度不宜大于1:4。重大物件不得直接用肩扛运;抬运时应设一人指挥,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运输用的工器具应牢固可靠,每次使用前应进行认真检查。雨雪后抬运物件时,应有防滑措施。
装卸笨重物件使用的跳板,其厚度应根据材质经计算确定;腐朽、扭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木材不得做为跳板。跳板搭设坡度不得大于1:3。用跳板或圆木装卸滚动物件时,应用绳索控制物件,物件滚落前方严禁有人。钢筋混凝土电杆卸车时,车辆不得停在有坡度的路面上。每卸一根,其余电杆应掩牢;每卸完一处,剩余电杆绑扎牢固后方可继续运输。用滚杠拖运笨重物件时,添放滚杠的人员应站在物件的侧面,并不得戴手套;遇有松软土质应铺设走道。拖拉钢丝绳的转角内侧严禁有人。
五、机械装卸
(1)起重机装卸作业,应按现行国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起重机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吊件和起重臂下方严禁有人。
2)吊件吊起10cm时应暂停,检查制动装置,确认完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3)吊件严禁从人身或驾驶室上空越过。
4)起重臂及吊件上严禁有人或有浮置物。
5)起吊速度均匀、平稳,不得突然起落。
6)吊挂钢丝绳间的夹角不得大于120°。
7)吊件不得长时间悬空停留;短时间停留时,操作人员、指挥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8)起重机运转时,不得进行检修。
9)工作结束后,起重机的各部应恢复原状。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应有负责技术人员在场指导。
1)吊件重量达到起重机额定负荷的95%。
2)两台起重机抬吊同一物件。
3)起重机在电力线下方或其临近处作业。
(3)起重场地应平整,并避开沟、洞或松软土质。汽车起重机作业前,应将支腿支在坚实地面上。埋入地下且深度不明、荷重不明的物件或沾结在一起的物件均不得起吊。起吊物应绑牢,吊钩悬挂点应与吊物重心在同一垂线上,吊钩钢丝绳应垂直,严禁偏拉斜吊;落钩时应防止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吊物未固定好严禁松钩。
(4)起重机严禁越过电力线进行作业。在临近带电体处吊装时,起重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与带电体(在最大偏斜时)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9-5的规定。
(5)起吊成堆物件时,应有防止滚动或翻倒的措施。钢筋混凝土电杆应分层起吊,每次吊起前,剩余电杆应用木楔掩牢。起重机吊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制造厂铭牌规定。起重作业应由起重工担任指挥,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